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297 文      号 藏政办发〔2020〕18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0-07-10 11:24:26

时间: 2020-07-10 11:24:26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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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0日

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巩固好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牧区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全区广大农牧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通过改革,消除制约“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通过构建“区市统筹、县级负责、乡村齐抓、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推动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融资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体系。分类有序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坚持绿色发展、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和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有效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加强自治区统筹和政策引导。交通运输厅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拟订农村公路有关政策,提出农村公路发展指导意见,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财政厅加强自治区级资金统筹,安排自治区养护补助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2.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地(市)级统筹和政策引导,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筹集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地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及应急力量的建设,支持、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提升农村公路灾害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3.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县管、乡村道及其他专用公路乡村管”的原则,具体负责管理养护、路政管理、治超执法、路网监测和公路用地确权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优化体制机制,落实县、乡、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管理养护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险捆绑实施并交由农牧民承包,鼓励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结合养护工作实际需求提供生态补偿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全面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设立县级农村公路总路长制、由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统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工作,并设立县道路长、乡道(专用公路)路长、村道路长,原则上分别由县级负责同志、乡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自负责县道、乡道(专用公路)、村道的管理养护等工作。鼓励每条农村公路设置路长。〔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牧民群众积极性。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及其他专用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建设。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老支书、老村主任、老党员、老模范和驻村工作队的积极性,按照“农牧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逐步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交由沿线自然村(组)、家庭和个人组织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由第三方公司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当地农牧民施工队和养护专业合作社,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要保障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设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和人员配备工作,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督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4.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网布局和灾害区域分布等情况,制定应急处突预案,合理配置应急力量,保障农村公路发生水(雪)毁等自然灾害及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应急事件时,做到反应迅速、组织得力、抢险保通及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积极推进“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理念,按照“公路基础好、路域环境美、服务效果优”的标准,全面开展“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鼓励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抢险保通费等组成,在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区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与我区经济发展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的逐年增长机制。

1.日常养护费用。区、市、县三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每年每公里10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5000元,地(市)财政承担3000元,县(区)财政承担2000元;乡道及其他专用公路每年每公里5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2500元,地(市)财政承担1500元,县(区)财政承担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1500元,地(市)财政承担900元,县(区)财政承担600元。旅游、厂矿、林场和产业园区等专用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管理养护工作由受益或使用单位配套和负责。〔责任单位: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养护工程费用。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补助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7351”补助标准)转为按比例补助。按照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的15%,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市)农村公路占比测算,列入各地(市)下一年度预算,由各地(市)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责任单位: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3.抢险保通费用。农村公路抢险保通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优化养护资金支出结构。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补助政策,根据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责任单位: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6.强化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及时到位、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7.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应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成果形式,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内容,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围绕“路长制、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和政府考核”等主题,广泛开展试点工作。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导,并遴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区进行全区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三)强化政府督导考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纳入本地重点改革事项,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积极跟踪督导,将考核督导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

(四)加大改革宣传力度。紧紧围绕改革主要工作,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改革政策举措,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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