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04 文      号 ​藏政办发〔2020〕33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1-05 11:14:54

时间: 2021-01-05 11:14:54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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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49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督导工作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我区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政府统筹,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科学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确保铸魂育人和“五个合格”任务实现。在督政方面,构建完善的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全区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建立完善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由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三)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举措,不断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主动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教育督导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把握关键环节,努力破解教育督导重点难点痛点问题,切实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1.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任主任、总督学,教育厅厅长和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教育厅一名正厅级领导任常务副主任。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民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应急厅、体育局、团区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强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职能,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地(市)、县(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审议全区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落实工作。〔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3.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系。要完善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健全沟通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督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履行应尽职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强化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4.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地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藏教督委〔2020〕22号),每年对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压实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督导重点为评价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教育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控辍保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教育扶贫以及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民办教育等工作。〔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5.推动对各级各类学校内涵发展的督导。对学校的督导要坚持素质教育导向,重点督促学校落实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师德师风、资源配置、安全稳定等情况。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围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合格、教学合格、学习合格、服务合格、评价合格”的具体目标,尽快研究出台对各级各类学校内涵发展的评估办法,以评估为抓手引导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转向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6.强化评估监测工作。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教育的特点,分学段分类型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要积极协调国家和相关省市教育评估研究机构,不断完善和优化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研发涵盖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的监测工具,聚焦我区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改革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的应用,精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质量整体提高。〔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7.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督导方式要坚持发展性评估理念,由“我来评你”到“我帮助你评你”转变,引导形成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要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统筹制定督导计划,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深入推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作为常态化督导的方式。〔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8.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教育督导问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受政府委派行使教育执法、考核评估职能。教育督导问责的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9.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制度。全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开。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以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教育厅,区党委宣传部,各地(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10.规范反馈制度。全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以召开反馈会议或印发书面反馈通知的形式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以召开会议形式反馈的要邀请当地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责任单位:教育厅,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11.强化整改制度。全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督导结果,督促被督导单位及时整改督导发现的问题,被督导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向被督导单位发送督办单,要求其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12.健全复查制度。全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督导复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复查要注重通过暗访、走访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切实掌握真实情况,精准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13.完善激励制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导结果报送当地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责任单位:教育厅、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14.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督导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要严肃认真,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教育厅,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15.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16.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研究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的,要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队伍管理机制改革。

17.配齐配强各级督学。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各级政府督学。结合工作实际,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教育厅,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18.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督学。根据履职需要,从具有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经验的专家、教学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中选聘专兼职督学。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从事学校督导工作。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19.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完善培训课程教材,建设自治区教育督导培训示范基地,优化督学培训方式和手段。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完善的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培训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借助高校和援藏省市培养培训教育督导专门人才,提高督学培训实效。总结推广督学工作经验,提升督学队伍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20.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实行督学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地(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分别对本级督学进行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做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实绩考核。完善督学激励机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拓宽专职督学职业发展与晋升渠道,合理确定兼职督学督导工作量,调动督学工作积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督学坚持原则,公正履职。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查实,严肃处理。〔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五)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21.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在办公用房、设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22.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政策咨询、督学培训、项目实施等工作。强化教育督导专业支撑,借助高校、科研院所、援藏省市等力量,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加强政策储备。〔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地(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抓好落实。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宣传交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改革政策举措,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区内交流及与内地省市的交流。〔责任单位:教育厅,区党委宣传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督导检查。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教育厅及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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