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62 文      号 藏政办发〔2021〕3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2-04 09:43:02

时间: 2021-02-04 09:43:02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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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9日


  

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方便群众办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拉萨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三级大厅)运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大厅是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三级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公开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自律”“三集中、三到位”(把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科室集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与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处、科室向三级大厅集中,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平台集中,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三级大厅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原则设立,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法人、非公经济组织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第三条 三级大厅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级大厅管理主体为拉萨市人民政府,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以及进驻三级大厅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各直属单位派驻三级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身份不变;其党、团组织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关系在派驻期内由所在单位转入三级大厅。同时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等由三级大厅管理机构负责作息时间、业务开展、考勤考核等按照三级大厅统 一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进驻事项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各职能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拉萨市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纳入三级大厅。

第七条 进驻三级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三级一体”,即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三级事项统一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办件业务流程办理,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在实体大厅和自治区一体 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落实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上线下同步更新。

第八条 进驻三级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和三级大厅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帮办代办、流程优化、全程网办等工作。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审批权限。

第九条 进驻三级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基于就近便民服务和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多处网点受理外,不得在三级大厅以外另行受理和出件。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以及三级大厅管理机构制度规定,实行《办公及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管理制度》《否定报备 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制度》《办事公开制度》《窗口工作人员、窗口、窗口单位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考勤请假制度》《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周例会制度》《值班主任制度》等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即办件的受理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对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对不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更正或规范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承办件的受理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初审)。

对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受理规范要求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更正或规范的全部内容。

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报材料报三级大厅后台或有关单位,由后台或有关单位派专人进行论证或踏勘。

对审核论证符合批准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取件方式,由申请人选取以下取件方式之一: (1)通过邮政快递等“最多跑一次”方式;(2)到三级大厅窗口现场取件;(3)投放至自助取件柜自助取件。

对审核论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退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退件的依据和理由。

对不符合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的,且上级机关和有关事项已进驻三级大厅窗口的,经窗口受理、初审后由受理人员负责转交至对应专窗或后台,明确告知申请人转交情况,并协调、协助对应专窗或后台按规定与时限进行审核。

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的,上级机关和有关事项未进驻三级大厅窗口的,经窗口受理、初审后,无需申报人本人到场办理的,由受理窗口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确需申报人本人到场办理的,明确告知申请人到上一级承办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拉萨市和城关区各直属单位窗口进驻事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需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在三级大厅内缴费,并不断创新收缴费方式。

第四章 窗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级大厅分为公众大综窗和行业小综窗。公众大综窗是指无差别办理各类事项的综合窗口,包括法人综窗和个人综窗;行业小综窗是指按社保、医保、税务、公安、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行业类别相对集中办理的小型综合窗口。

第十六条 三级大厅窗口在现有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归并和整合窗口,不断优化整合,最终实现所有进驻三级大厅事项“一窗”无差别办理。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进驻单位选派到三级大厅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能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服务意识、组织纪律性和敬业精神;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 单位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四)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进驻单位派驻到三级大厅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各单位选派进驻三级大厅工作人员须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要求择优选派,任何领导个人和处、科室不得随意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相关单位需出具党组(党委)会议通过的调整意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三级大厅管理机构备案,工作人员轮换和调整期间严禁出现 工作脱节及空岗现象。

对不适合窗口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三级大厅管理机构应书面向所属单位说明原因、提出调换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各进驻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主动将窗口工作人员党群组织关系转到三级大厅设立的党群组织。

三级大厅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三会一课”等党群组织活动。不能转入党群组织关系的,进驻单位党群组织应出具书面说明,并确保在三级大厅工作的党员、团员正常参加三级大厅党群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 进驻单位的分管领导要每月到三级大厅检查指导工作1次,认真了解派驻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单位应按照AB岗原则选派工作人员,其中A岗是业务主办人员、进驻三级大厅上班,B岗是业务协办人员、平时可在单位后方上班,当A岗因事因病请休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岗时,由熟悉业务的B岗代行承办业务,保证政务服务工作持续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二条 实行进驻三级大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评优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三级大厅管理机构对进驻三级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按三级大厅工作人员总数的15%-20%(公务员20%、事业编制15%、其他20%)评定优秀等次,不占用各单位年度优秀考核名额。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由三级大厅管理机构和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学习培训制度。三级大厅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驻三级大厅工作人员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各进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进驻三级大厅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但原则上不得在三级大厅对外服务时间进行,以免影响窗口运行;如特殊情况需在三级大厅对外服务时间进行的,必须保证三级大厅窗口正常运转,严禁出现空岗及业务停办现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服务绩效考评制度。以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测评后台数据为主,采取多种形式对进驻三级大厅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定期组织服务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三级大厅管理机构通过现场巡查、视频监控和服务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各直属单位进驻三级大厅的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情况,以及进驻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行为、审批服务效能、审批服务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三级大厅实行月度通报及季度通报制度。月度通报以月报形式通报,季度通报以会议形式通报。对通报中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延期或不报者在年度服务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处理。

月度通报由各进驻单位首席代表签呈进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阅悉,季度通报原则上由首席代表参会并向进驻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特殊情况季度通报会可特邀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参会;严禁以单位处、科室负责人或三级大厅工作人员代替单位分管领导参会;首席代表不参加季度通报会或专题会议者,在年度考核中作为重要扣分依据纳入进驻单位年度服务绩效考评。

各职能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服务绩效考评结果,与个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和进驻单位年度服务绩效考评挂钩。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考勤记录作为服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由三级大厅管理机构定期向进驻单位反馈其派驻工作人员的工作与作风情况。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落实资金分级保障机制,确保三级大厅及其食堂正常运转。自治区本级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公用经费和伙食补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供进驻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现行保障标准核定后纳入次年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拉萨市。拉萨市和城关区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公用经费和伙食补助,由拉萨市城关区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三级大厅外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所有运行管理经费由自治区、拉萨市和城关区按照4∶33的比例分担。在外聘人员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拉萨市具体测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对拉萨市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对各相关单位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不到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而多头受理或出件、体外循环等违规行为以及三级大厅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由三级大厅管理机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会同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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