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乡村振兴局区党委农工办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null/2021-00076 文      号 藏政办函〔2021〕6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09-28 17:40:58

时间: 2021-09-28 17:40:58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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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乡村振兴局区党委农工办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区乡村振兴局、区党委农工办、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917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乡村振兴局  区党委农工办  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科学、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和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长期见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牢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运管并重,确保保值增值。强化扶贫项目资产运营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注重项目效益和带动效果。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运作。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设置项目资产公示牌,健全资产登记台账,建立受益主体明白卡。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三)工作目标。

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效路径,对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合理纳入地(市)、县(区)、乡镇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或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监督权,切实防范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使扶贫项目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推动构建长效稳定的帮扶机制。

二、资产范围和类别

资产范围。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到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对口援藏、社会捐赠、结对帮扶等各类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2021年以后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要借鉴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经验,从源头开始管好、用好,发挥效益。

(二)资产类别。扶贫项目资产根据类别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乡、村道路交通、集中供水饮水、农田水利等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小学或村教学点、村幼儿园、广播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及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

三、工作步骤

(一)确认项目、建立台账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

一是理清资金投入、管理层级(9月15日至9月20日)。理清2012—2020年录入项目库的扶贫项目及行业扶贫形成的产业、就业和住建、教育、卫生等围绕脱贫目标标准建设投入资金实施的项目、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形成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社会捐赠形成的扶贫项目、对口援藏形成的扶贫项目等资产的实施年度、资金量和具体实施等情况,做到来源清、投向明,并按照实际完成规模,清理具体实施的管理层级(具体参照附件1)。

二是理清项目实施情况、建立权属台账(9月21日至9月30日)。按年度、资金来源、项目类型等逐个核实是否形成扶贫项目资产,对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实地核查资产情况(资产现有状况、实施地点、实施规模、资产权属、经营性资产营运方案、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措施等情况),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对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不能确权到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可以确权到本级国资委。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以上资产采取“村级摸底、部门核对、县(区)审定、地(市)汇总”的方式,以县(区)为单位对现有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核查造册;地(市)主导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地(市)组织进行核查造册,确保应登尽登。

(二)移交资产、规范管理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移交,并长期坚持)。

一是做好资产移交。根据建设单位和行业归口情况,在11月30日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清理移交确权的资产及时清查盘点和对账,明确产权归属,实行“一项一档一账”管理,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对产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外,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协商解决。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各地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扶贫项目从建成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是规范运营管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和管护责任,鼓励探索切合实际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运营管护模式。经营性资产根据资产权属按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企业资产等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管理,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选择脱贫人口或带动作用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已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原有经营主体和运营模式不变;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资产营运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报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属于国有资产的,由行业部门或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资产按国有资产和村集体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或行业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属于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统一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鼓励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统筹解决。鼓励对水利设施、供电设施、集中供水设施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村组集体采取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需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不论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还是国有资产,运营方案均需制定利益联结机制。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汇总上报扶贫项目的经营、效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四是优化收益分配。经营性资产在制定经营方案时,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产业发展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财农〔2021〕20号)明确资产收益方式和内容,收益重点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劳动技能培训、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补助支出和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补助等。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同时,要精准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建立差异化收益分配机制,注重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参与度,避免一分了之、一股了之,严禁用于偿还村(居)各项债务。

五是依规处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扶贫项目性质和行业归口,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明确项目折旧、报废等年限,同时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对于属于村(居)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村(居)“两委”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具体管理部门;对于属于地(市)、县(区)、乡镇(街道)主导实施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到户的扶贫项目资产虽属个人所有,但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不得抵押扶贫项目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三)检查复核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12月1日—15日,地(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逐县核查,重点核查扶贫项目资产确认是否精准、台账建立是否详尽准确、资产移交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运营方案、是否明确责任人、运营管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县域项目核查率不低于80%,并覆盖所有乡镇(街道),于12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12月15日—30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上报结果进行复核覆盖率不低于20%。

(四)公告公示、强化监督阶段(长期)。

一是全程公告公示。各地要对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的资金项目清理核实、台账建立、运营方案制定、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分级分类进行公告公示。运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调整、扶贫项目资产变更要及时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监管负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负监管责任,建立具体监管制度,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县(区)、乡镇(街道)由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及其他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村级由项目所在村(居)“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受益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及村民代表等组成。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釆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参与项目后续管理全过程监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谁来管、怎么管、如何管得好”的问题,研究制定或细化完善本地管理办法或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业务培训,逐项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细化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登记、确权、管护、运营、收益、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行。行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指导,积极探索管理模式,提高管理实效。

(三)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级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吞、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四)做好经验总结。各地要积极总结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方式,坚持正向激励,对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突出的地(市)、县(区)给予奖励,大力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强化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县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

      2.扶贫项目资产汇总表

      3.资产具体形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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