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339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2-05 10:50:06

时间: 2024-02-05 10:50: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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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0件涉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或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1998〕45号)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1〕94号)

附件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修改部分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5〕69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并实行代理制度。各级房产、土地管理局为土地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缴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房产、土地管理局分别负责代扣代缴。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商得地方财政同意后,由征收机关按年度一次性办理退库手续。”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2.将第七条“本通知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具体规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修改为“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具体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二、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藏政发〔2009〕46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第五款“(五)适用税率:5%;”修改为“(五)适用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将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在缴纳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时,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在缴纳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时,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将第四条“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具体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修改为“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具体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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