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18 文      号 藏政发〔2016〕5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5-25 12:53:00

时间: 2016-05-25 12:53: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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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认真贯彻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方针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和规范户籍管理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全区人口分布合理,努力实现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不盲目、不搞“一刀切”,积极稳步推进改革。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把农(牧)业转移人口强制“拉进城”或“被落户”。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卫生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5.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立足西藏特殊区情,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边疆稳固,确保全区社会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户籍制度。重点解决已进城就业定居农(牧)民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有序转移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努力实现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有较大提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工作,为实现我区精准脱贫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政策。

1.在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具有旅游、矿产、虫草、林木等特色资源的建制镇(乡)落户条件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为确保边境稳定和边防巩固,原则上边境一线居住人口要保持相对稳定,边境一线建制镇(乡)居民户口迁入、迁出政策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七地(市)中心城区落户政策。

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优先解决存量

(六)户籍在藏居民,其不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随其落户。

(七)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八)区内户籍自发搬迁人员以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现实表现为落户依据,经现居住地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出具接收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序引导增量

(九)新生儿(包括超生育政策和非婚生育)应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十)自愿落户城镇的区内农(牧)民原籍土地(草场、林地)仍在承包期内的,在中央未出台相关政策前,保留其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上房屋)、集体收益分配权。

五、创新人口管理

(十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十二)全面推行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优生优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十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实有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自治区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六、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十四)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综治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从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教育保障、促进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和优生优育服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七、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创新户籍管理制度,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配套政策,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十六)积极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加强督导落实。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队伍,严肃法纪,切实加强人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拉萨市可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各地(市)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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