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6-05-27 17:01: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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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批复》(国函〔2016〕8号)和《西藏自治区撤地设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山南撤地设市工作方案》精神,山南市第一届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5月23日选举产生。
为便于山南市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山南市人民政府”印章,同时废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印章。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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