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央金等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6-00012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6〕39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6-05-16 15:59:00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98号)有关“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聘请央金等25名同志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于推进依法治藏和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政府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要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考核、管理、协调等日常工作,建立与政府法律顾问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咨询并虚心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积极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单(共25人)
2016年5月6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单(共25人)
央 金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罗桑群培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县 永 强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 建 邦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姚 凯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 彦 文 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凌 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次 旺 自治区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副教授
唐 小 民 自治区行政学院副教授
尼玛卓嘎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 春 焕 自治区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边巴拉姆 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当代西藏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次仁片多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
柳 杨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旦 巴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罗旺次仁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范 云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玉 珍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张 雪 原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综合处处长
岳 培 均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处长
罗 珍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处长
杜 恒 廷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
周 伟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
陈 健 坤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调研员
姚 桂 侠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调研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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