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至2013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索引号 K3984687-7/2015-00005 文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5-13 09:45:00

时间: 2015-05-13 09:45: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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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

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为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期。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各地(市)在此基础上,根据气象(旱情)情况,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

二、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把主席、专员(市长)、县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的责任贯穿到森林防火工作全过程,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规范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和扑火救灾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特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林区各种用火审批制度,在大风、干旱天气,要实行用火管制,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一旦发现林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期间,严禁林区的一切生产活动。当地群众上山放牧,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练、爆破、勘察等活动;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各旅游景点、旅游线路上的防火宣传和监管等工作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

四、扎实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各地(市)必须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扑救经费,做好物资储备,全面检修扑火机具等设备,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等在位率和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并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

森林防火工作;地(市)、县(市、区)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防扑火安全机制,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加强“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切实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的法规意识和防范意识。要把宣传融入到日常管理中,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使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各级各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妥善处置。护林员、瞭望员要扩大巡查范围,加大巡查密度,发现火情立即快速反应。

七、加大依法治火力度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加大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重大影响的,要坚决追究当地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一旦发生林火,森林公安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方。


                                                                  自治区主席 白玛赤林

                                                                    2012年11月2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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