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387 文      号 藏政发〔2014〕68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4-07-01 18:11:00

时间: 2014-07-01 18:11: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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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电力企业优化发供电管理、电力用户节约用电,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区销售电价

(一)归并电价类别。西藏中部、昌都、阿里电网统一实行6类电价,即:居民电价、商业电价、工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农牧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各类电价涵盖内容详见附件1。

(二)实行两部制电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1.基本电价。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向商业、工业、非工业用电户,收取每月每千伏安10元的基本电价。居民用电、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不收取基本电价。

2.电度电价。按电力计量表显示的电度量收取。各电网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

(1)西藏中部电网(包括拉萨市、日喀则地区、山南地区、林芝地区、那曲地区)。

居民电价由0.4663元/千瓦时调为0.4993元/千瓦时;

商业电价由0.7821元/千瓦时调为0.8521元/千瓦时;

工业电价由0.5699元/千瓦时调为0.6631元/千瓦时;

非工业电价由0.5616元/千瓦时调为0.6446元/千瓦时;

农牧业生产电价由0.16元/千瓦时调为0.20元/千瓦时;

趸售电价由0.3018元/千瓦时调为0.3418元/千瓦时。

(2)昌都电网(昌都地区)。

居民电价由0.4497元/千瓦时调为0.4797元/千瓦时;

商业电价由0.4006元/千瓦时调为0.4806元/千瓦时;

工业电价由0.4504元/千瓦时调为0.5536元/千瓦时;

非工业电价由0.5117元/千瓦时调为0.6047元/千瓦时;

农牧业生产电价由0.10元/千瓦时调为0.14元/千瓦时;

趸售电价由0.28元/千瓦时调为0.32元/千瓦时。

(3)阿里电网(阿里地区)。

居民电价由1.0989元/千瓦时调为0.7989元/千瓦时;

商业电价由2.572元/千瓦时调为2.332元/千瓦时;

工业电价由2.0805元/千瓦时调为1.6891元/千瓦时;

非工业电价由2.0805元/千瓦时调为1.6691元/千瓦时;

农牧业生产电价0.20元/千瓦时;

趸售电价0.34元/千瓦时。

各电网按电压等级分类的具体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

(三)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为支持农村电力建设和城市电网改造,对居民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工业用电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在上述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2元。

四)实行电力趸售的县(乡),其终端销售电价比照相应电网电价执行。

(五)视季节性电力供求状况,工业用电大户试行协议电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规范管理转供电电价

对于转供电用户,将逐步实施摘转供工程,由电力企业直供到户。电价按用电性质分类标准执行。

三、本次电价调整自201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此次电价调整,是我区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务必落实到位。发展改革委、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舆情监控,主动化解矛盾;财政部门要根据电价调整对困难群体、行政事业性单位增加支出的实际影响研究消纳对策,把调价影响降到最低范围;各地(市)要顾全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措施的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电价的检查力度,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偏差,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各类用电涵盖内容

    2.各电网各类销售电价表

                                                                      2014年6月20日

附件1 各类用电涵盖内容

一、居民用电

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学生生活(包括:学生集体宿舍、食堂、浴池等用电)及教学用电;单位内部职工周转房用电。

二、商业用电

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非经营性质的除外),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用电。包括:

1.商品销售类用电。包括:商场(商店)、书店、医药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气)站等用电。

2.物资供销、仓储业(不含粮食仓储)、物流业等用电。

3.经营性的服务类用电。包括:宾馆、饭店、房地产经营、招待所、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社、酒店、茶座、咖啡厅、餐馆、浴室、洗浴中心、按摩院、美容美发、照相彩扩、洗衣洗染店等服务用电。

4.经营性的娱乐类用电。包括: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等用电。

5.收费的旅游景点、公园、停车场等用电。

6.金融、保险、证券、租赁、邮政、电信业场所及办公用电(包括:营业厅、办公楼、机房、机站、集控站等用电)。

7.经营性的修理、修配用电。

8.学校的校办商店商场、出租门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用电;以经营为目的开办的各类学校、培训班用电。

9.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10.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

11.旅游公司、各类事务所、咨询服务中心、影视制作中心等用电。

12.专供商业用电的锅炉房用电,随主业执行商业电价。

三、非工业用电

1.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宗教场所、幼儿园、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办公、照明、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及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对外从事生产业务的用电;粮食仓储、烘干等动力用电。 

2.铁路、市政路灯、城市交通信号灯、长途汽车站、公路收费站等照明用电。

3.物业公司照明用电。

4.免费的旅游景点、公园、停车场等用电。

5.公路、铁路、管道输油、飞机场等单位的供热(水)加压站等动力用电。

6.基建工地施工(包括施工照明)用电。 

7.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等用电。

8.有线广播站、电视台、发射台、中波站、有线电视扩大器等用电。

9.食品加工、烟草加工、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造纸印刷及文教用品制造业用电。

10.医药及保健品加工制造业用电。

四、工业用电(包括大工业、普通工业、民族手工业)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用电。包括:

1.采矿、地质勘探、建材、化工、电力的生产和供应用电。

2.燃气、自来水的生产及供应用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业试验用电;校办工厂用电。

3.矿产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等用电。

4.铁路、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非经营性的修理、修配工厂用电。

5.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6.生产各类民族产品的手工作坊用电。

7.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的空调、电热用电。

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办公和生产照明),能够分表计量的执行非工业电价;如一时不能分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量。

五、农牧业生产用电

农村、牧区灌溉、排涝、防汛、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用电;农业经济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用电;农产品加工业用电。

六、趸售用电

趸售区范围内的农业、农村、县、乡(镇)用电,以及趸售区内报装负荷在160千伏安以下的工矿企业用电。

附件2 各电网各类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电价

电   度   电  价 

基本电价

中部电网

昌都电网

阿里电网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220伏/380伏

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伏/380伏

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伏/380伏

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居民生活电价

0.52

0.52



0.50

0.49



0.83

0.82




商业电价

0.88

0.87

0.86

0.85

0.51

0.50

0.49

0.48

2.36

2.35

2.34

2.33 

10

工业电价

0.70

0.69

0.68

0.67

0.59

0.58

0.57

0.56

1.72

1.71

1.70

1.69 

10

非工业电价

0.67

0.66

0.65

0.64

0.63

0.62

0.61

0.60

1.70

1.69

1.68

1.67 

10

农牧业生产电价

0.20

0.20



0.14

0.14



0.20

0.20




趸售电价


0.35

0.34



0.33

0.32



0.35

0.34



注:表中居民、商业、非工业、工业电度电价中均包含0.02元电力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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