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3-00259 文      号 藏政发〔2013〕102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3-10-31 15:26:00

时间: 2013-10-31 15: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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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关系困难群众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德政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工程。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目前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还存在“错保漏保骗保”、动态管理滞后、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难、监管不到位、基层服务保障能力薄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障制度公平公正的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经费有保障,建立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公正公平、进出有序、群众满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程序,做到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认真落实低保对象定期复查制度,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扶贫开发等工作的有效衔接,落实好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乡低保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完善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核查机制,根据低保对象的类别,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就业、劳动力等情况一年(农村)或半年(城市)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退保。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本人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城乡低保实行差额补助,保户不保人,要严格把好进入关,准确把握“最低”的含义,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发放程序,积极推行低保金通过金融部门实现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金安全、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健全低保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健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网络信息系统。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制订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成立自治区级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跨省的信息查询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各级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编制,配置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人数和工作量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核对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工作,加强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培训,优先解决他们的就业,鼓励通过就业解决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扶贫部门要优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项目,通过扶持项目帮助低保家庭脱贫。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组织,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就业、扶贫等政策的统筹和有效衔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展改革(物价)、统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继续监测和掌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适时启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工作量、动态管理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障基层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经费有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工作措施。基层民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定期不定期地对当地低保和困难群众家庭进行核查,发现应保未保、应退未退等问题,及时做好调整。自治区、地(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咨询、投诉、举报、监督。城乡低保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到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纪依规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内容,让党和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推动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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