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精神。经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23项。其中,取消5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新增15项,取消和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评比、达标项目3项。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