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3-00273 | 文 号 | 藏政发〔2013〕23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3-02-08 15:53: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影响而降低,进一步巩固我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让广大农村五保户群众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4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600元。
2003年以前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003年以后新增五保户供养补助所需资金,仍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藏财综字〔2007〕74号)“地(市)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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