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调整2013年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3-00296 文      号 藏政发〔2013〕1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3-02-08 10:20:00

时间: 2013-02-08 10:2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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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低收入群众的关怀与照顾,让广大低收入群体充分享受我区改革发展的成果,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4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16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750元。各类保障人群年补差标准分别为:重点保障对象1370元,特殊保障对象993元,一般保障对象678元。

二、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低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政府令第4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07〕55号)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低保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二)提标资金仍按自治区、地(市)、县(市、区)8︰1︰1的比例分级负担。

(三)低保资金从2013年起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考评范围,各地(市)、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绩效考评办法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在2013年12月15日前将绩效考评报告报自治区民政厅汇总后送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考评报告将作为2014年低保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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