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林芝市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06 文      号
发布机构 林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10-25 12:52:00

时间: 2016-10-25 12:52:00 来源: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林芝市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各县(区)、各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加快项目审批工作进度,加大项目储备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藏政发〔2013〕53号),《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预算内投资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给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划转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市县(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政府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的方式用于项目建设。

直接投资,是指直接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无偿拨款。

资本金注入,是指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投资项目;

(三)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投资项目;

(四)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中长期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规划计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据中长期规划及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依据三年滚动计划及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年度计划,并与年度财政预算相衔接,统筹、合理安排政府投资,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之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禁止铺张浪费和奢侈奢华建设,杜绝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购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切实将有限的资金、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统战、民宗等政策敏感性强的项目,审批前需报市政府同意,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使用政府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审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原则。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市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市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直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市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县(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自筹资金项目,全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按规定需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审批;由上级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其他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需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项目,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国家发展改革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的项目(发改投资〔2013〕1238号),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九条  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按现行有关要求,取得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手续,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外,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办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对以上招标内容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从可研、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开始,严格把控概算编制科学性,降低各种费用的不确定性。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阶段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概算投资,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和标准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报原审批机关调整概算。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使用预备费按审批权限规定报批。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核调整,但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对超过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要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项目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资金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登记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项目“五制”,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预算内投资。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或总承包制度,通过直接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严禁将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从事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要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规划核实、主体验收、档案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各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审批部门也可视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以确保安全。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以及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投资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审批情况进行适时抽查并予以指导,不定期进行项目审批业务培训,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违规审批的项目和出现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下放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近期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和规定执行,同时市发改委将予以及时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