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1-00188 文      号 藏政发〔2011〕76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1-10-08 16:29:00

时间: 2011-10-08 16:2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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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全面实现《西藏自治区“十二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筹资政策

(一)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支出,按年度定期拨付。

(二)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到位之前,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申请银行贷款,由政府贴息。必要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可先行垫付资金,在国家资金到位后予以抵扣。

(三)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场的经营者。

(四)积极探索公路投资体制和养护体制改革,鼓励援藏资金、民间资本投资我区公路建设。

二、税费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公路建设和养护,涉及的水资源费等凡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设定的均予以免除。各行业、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事业。

(三)公路建设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外,不计其他费用。

(四)土地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环保验收费、水土保持验收费、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费、咨询费、使用林地可行性调查设计费和查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商定。

(五)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自采自用的砂、石、土,免征资源税、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基金。

(六)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国有荒地、荒山、荒坡、河滩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不得收取补偿费用。

(七)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代扣税款的项目目录定期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征地拆迁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

(二)抢险保通工程项目征用土地,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开工建设,其用地审批手续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办法。

(三)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路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征地拆迁费。

(四)国内外企业、财团、个人在藏投资开发公路项目所征收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五)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费,按照“依据法定标准测算补偿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的原则执行。征地拆迁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无偿办理相关手续。

(六)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砂、石、土)、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公路沿线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七)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含军队)和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设施拆迁费用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补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凡与交通公路部门已签订过协议书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设施,如在公路建设中遭到损坏,不予赔偿。

(八)凡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赔偿。

(九)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测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相关政策

(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路建设,提高审批效率,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凡按规定上报的公路建设文件,要尽快办完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收取费用。

(二)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积极吸纳农牧民劳动力,由公路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工程优先租用农牧民符合施工要求的机具和购买农牧民已加工的合格地材。地材价格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位标准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协商执行。

(三)规范公路工程劳务用工行为,提高农牧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参与能力和技能水平,积极培育农牧民施工队伍,鼓励、支持农牧民从事农村公路建设。

(四)农村公路建设中,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进度,为农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环境。

五、其他

(一)道路客货运站场、码头、渡口建设、治超站点、公路道班(工区)及附属设施等交通运输配套设施的征地拆迁适用本政策。

(二)道路客货运站场、水运客运站、码头、渡口的选址应方便群众出行,合理规划,建设用地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偿划拨。

(三)公路养护抢险保通工作所需木材,由林业部门在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四)本政策有效期为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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