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1-00196 | 文 号 | 藏政发〔2011〕21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1-04-06 16:02: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公路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公路通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我区农村客运点多线长、客源分散、安全隐患大,致使农村客运经营困难、发展滞后,难以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为适应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解决好广大农牧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乘车不安全的问题,现就扶持我区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统筹发展
(一)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农村客运具有普遍的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发展农村客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民生、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我区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农村客运发展的原则和目标。农村客运发展要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需求、扶持发展,服务群众、安全经济”为原则,以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为目的,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十二五”建设规划,明确农村客运“十二五”期间的发展目标以县级客运站为枢纽,带动乡(镇)、辐射建制村,使乡(镇)客运班线覆盖率力争由目前的56%提高到80%,建制村客运班线覆盖率力争由目前的40%提高到60%,通油路乡(镇)班线通车率达到100%,县级客运站的经营使用率达到100%,农牧民群众乘车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三)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统筹城乡客运协调发展。
二、明确范围,加强领导,创新发展
(四)农村客运的扶持范围。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旅客运输。凡我区营运线路里程70%以上在县道或乡道上的县与乡、县与村、乡与乡、乡与村、村与村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县、乡级客运站,均属于农村客运政策扶持范围。
(五)农村客运的组织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农村客运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投入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农村客运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发展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执法体制,强化县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强化农村客运组织管理。
(六)农村客运的经营模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农村道路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符合农村客运开通条件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公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鼓励区内外各类经济实体投资经营我区的农村客运,鼓励当地农牧民个体经营农村客运。农村客运班线实行专营制,期限为3年,可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实行区域化经营,1辆客车可同时经营2条以上的农村客运班线。
(七)农村客运的车型选择。农村客运车辆在符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标准、能够适应农村道路和地理条件、保障营运安全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选择相适应的车型。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从事农村客运。
三、加大投入,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八)农村客运的补贴标准。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1.投保补贴。凡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国家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投保补贴。承运人责任险按每座10万元投保,期限为3年,投保以统一招投标方式进行。
2.班线经营补贴。对农村客运经营者,除发放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外,由自治区财政再按车型给予客运经营补贴。6—9 座每月补贴1000元、10—19座每月补贴 1200元、20座以上每月补贴1400元。经营补贴时限为3年,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之日起按月计算,按年度核发。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实载率达不到70%的经营者可同样享受班线经营补贴。
3.客运站补贴。县、乡级汽车客运站应纳入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方便农牧民群众乘车出行的要求预留建设用地。为提高县、乡级客运站的利用率,维护客运站正常运转,对已投入经营的县级客运站,在3年内按年度给予经营补贴,标准为每年4万元;对投入经营的乡(镇)客运站,在3年内按年度给予经营补贴,标准为每年2万元。
四、强化措施,规范管理,安全发展
(九)农村客运市场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客运的监管,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物价、工商、运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大整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力度,净化农村客运市场,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严禁使用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和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
(十)农村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农村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许可的专营期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公示;农村班线客运实载率达到70%以上的,不再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经营者专营期满、车辆需要更新或者需要新增运力的,必须重新申请许可,同等条件下对原经营者优先许可。
(十一)农村客运票价的管理。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统一定价。由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具体确定客运票价并监督实施。农村客运票价既要充分考虑当地农牧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坐得起车,又要考虑农村客运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十二)农村客运补贴政策的审核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客运补贴的审核,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安监、工商、运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享受农村客运经营补贴进行审核,确认享受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符合政策扶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兑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三)农村客运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农村客运发展的相关措施,组织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监、工商、运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客运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客运的正常运营。农村客运经营者未按许可规定提供农村客运服务、违反农村客运票价管理规定、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的,不再给予政府扶持政策,直至取消农村客运经营权。对符合政策扶持范围和标准的,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障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精神,对农村客运实行“县管、乡(镇)包、村落实”的政策,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肃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把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客运安全发展。
五、简化程序,开展试点,有序发展
(十五)简化农村客运办事程序。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突出公益、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客运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六)开展农村客运试点经营。目前,我区农村客运仍处于起步阶段。实行政策扶持可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分步实施,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有序推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划定试点区域,对农村客运经营模式、资源配置和扶持政策的落实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努力创新,探索适合我区农村客运发展有效途径,促进我区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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