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63 文      号 藏政办发〔2012〕1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2-07-10 15:56:00

时间: 2012-07-10 15: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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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指导意见》已经2011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监察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共同促进“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藏党发〔2011〕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责任感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项目建设环境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项目建设是经济工作的“牛鼻子”,是拉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抓手,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投资、开发力度的加大,项目建设对建设环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项目建设环境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来。全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顺应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当前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认识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经济、保增长,抓项目就是抓发展、促跨越,抓项目就是抓后劲、管长远的观念,着力优化全区项目建设环境。

二、加强管理,大力促进项目建设环境的优化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规范市场、引导群众的原则,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化;统筹协调国家、企业、群众利益关系,实现项目建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限度的统一。

(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施工企业在严格项目建设内部管理的同时,要加强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的联系工作。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及时通报劳务用工、机械租赁等项目建设需求,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农牧民群众参加项目建设提供必需的信息,尽可能地满足当地参工务劳实现增收的愿望。严格施工管理,认真执行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合理安排施工,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尽量避免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确保参建人员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要建立地、县、乡三级政府农牧民劳务输出服务管理体系,县、乡两级政府(以下简称“县乡两级政府”)要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农牧民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劳务用工、地材供应、施工运输和机械租赁等农牧民参加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把施工企业吸纳农牧民参与项目建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要按照“双向自由选择,自主确定和当地优先”的原则,协调供需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劳务用工、地材供应、施工运输和机械租赁等事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工;在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前提下,除施工企业自有车辆和机械外,租赁时应优先选择当地农牧民提供的车辆和机械。除以上情况,各地(市)、各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使用本地农牧民工、地材、车辆和机械,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县乡两级政府劳务输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劳务用工合同、地材供应合同、车辆(机械)租赁合同,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支付”四统一的组织管理制度。

(三)加强劳务用工服务管理。我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领域进行的各类项目建设进行主动衔接,掌握项目建设的需求和本地的供给能力,在科学分析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有效组织劳务输出和项目建设外购机械的供给。注意引导当地群众不要盲目购置车辆、机械,避免项目完工后造成闲置浪费;引导车辆、机械所有者和运营人,面向全区或邻近省市区,主动联系,开拓市场,积极输出自有车辆机械,提高车辆机械的投资效益。加强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要科学把握我区现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点,既要看到我区劳动力需求不断增长的必然趋势,也要看到我区农牧民当前劳动技能不高、劳动纪律观念淡薄、竞争力不强的现状,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要结合各自的工程项目,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农牧民工技能培训力度,培养基本劳动技能,增强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劳务输出的技术含量,提高参与项目建设的竞争力。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我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与农牧民劳务合同的管理,引导劳务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协商成功后,及时签订合同或协议,严格执行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务输出方要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工程量,施工企业要及时结算和支付农牧民劳务工资、材料费、运费和机械租赁费。对临时、零星使用的农牧民工、地材、车辆和机械,可不签订合同,但施工企业仍需承担相关责任,原则上在完成承担的项目任务后,应及时现金支付工资和相关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水利、农发、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劳务用工监督机制,加大对劳务合同和施工企业支付农牧民工资的动态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恶意拖欠和克扣农牧民劳务工资、材料费、运费和机械租赁费。在项目建设中发生农牧民工工资拖欠的,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可先行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确保农牧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现。

(五)加强价格计量管理。一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现行工程建设定额标准确定价格计量等。要根据工作内容、强度、时间和运输货物性质、运距,以及机械类别、规格、型号等,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合同价格,根据需要明确农牧民工、地材、车辆和机械的月价格、日价格或工时价格。合同价格在一般情况下要采用固定价格,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双方均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二是按合同计算各项款项,要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加强收方计量认定工作,不得压方或强行要求认可计量不足的方量。双方对计量结果认定不一致的,由项目业主和所在地县乡两级政府劳务输出服务管理部门派员按照实际收方计量。

(六)加强砂石材料开采管理。项目设计指定的砂石料场,在开采权获得批准前,当地政府要与项目法人签字确认。在项目开工后,由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开采权,自行开采。在项目完工前,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他企业或个人获得项目设计指定料场开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私自设卡,违法收取任何费用。施工企业自主确定砂石材料自采还是外购。在确定外购时,要优先购买当地农牧民提供的合格砂石材料。砂石材料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恶意提高或压低砂石材料价格。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提请当地政府和项目法人协调。当地政府和项目法人要公平、公正,以项目概算批准的相应投资为最高限价,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合理确定砂石材料价格。鉴于砂石材料具有特殊的地域性,要防止形成地材垄断。

(七)加强征地拆迁管理。要规范征地程序,探索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县(市、区)管理的项目,其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并按规定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与所在地政府无直接隶属关系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自治区足额负担。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对于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抢栽、抢种、抢建、突击装修等手段强行索取超越法律及政策界限的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切实安排好拆迁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八)加强治安环境管理。要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环境的保护,严禁以村为界、以乡(镇)为界、以县(市、区)为界、以地(市)为界,采取设卡、断路等方式,阻碍施工企业进场,或非法阻碍区内外务工人员自由往来和车辆运输、机械作业;严禁巧立名目收取“过路费”、“返租费”、“保护费”等;严禁非法使用或占有施工企业的材料、物资或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可利用材料。进一步加强各项目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认真落实重大群体事件的处置预案,对危及项目业主和从业单位的各类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偷盗抢劫、设置障碍、阻工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依法从快严肃处理。

(九)加强舆论宣传。我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向本地群众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切实将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乡、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各类项目建设得到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宣传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引导农牧民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有序参加项目建设。同时,要积极主动面向各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进行当地社情和民风、民俗宣传,协调落实好项目建设带动和帮助农牧民群众增收工作,努力营造互敬、友好的工民关系。

三、加强领导,形成支持项目建设的长效机制

我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认真查找本地(市)、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对症下药,妥善解决;及时协调解决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群众有序参加项目建设。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协调一致、相对稳定的支持与配合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形成从地(市)到县(市、区)、到乡(镇)、到村、到户、到人的支持和配合各类项目建设工作的责任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项目,都要有干部联系和负责,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牧民工和施工企业的诉求渠道畅通。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急需解决的事项,有关部门现场办公、现场拍板,及时协调处理到位。建立和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把当地对项目建设的支持,作为今后安排投资项目、赋予更多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将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工作与创先争优强基惠民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及时协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环境方面的问题,在与农牧民零距离接触、面对面沟通、心贴心交流中,宣传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出点子、办实事、解难事,密切党群血肉联系。通过各级政府及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使项目建设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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