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转发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62 文      号 藏政办发〔2012〕25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2-07-10 15:56:00

时间: 2012-07-10 15: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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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肉品质量安全,2012年商务部等国家9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2〕49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2年2月10日召开了“全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按照《通知》要求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我区屠宰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区有自治区级生猪定点屠宰厂1家,日屠宰量在140—300头之间。地区级定点屠宰场10家,日平均屠宰量在15—100头之间,已新建但未验收的屠宰厂有2家。县(乡)级均为小型屠宰场点,日平均屠宰量在1—30头之间。各地县(乡)生猪屠宰场(点)屠宰设备简陋,基本处于手工或半机械化操作状态。

二、审核清理办法

为使此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得实效,针对不同的生猪屠宰厂(场、点),采取不同的审核清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的审核清理办法。

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通知》精神、全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清理。审核清理通过后,由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自治区级证牌。生产的肉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区域内流通。

(二)地级屠宰场的审核清理办法。

对于地(市)级屠宰场的审核清理,按照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进行审核,适当放松“厂(场)设立规定”、“设施要求”、“设备要求”等硬件建设标准,但必须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着重在肉品检验检疫环节、环境保护、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清理。审核通过后,由当地行署(市人民政府)颁发临时屠宰证书,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的肉品只限在本行政区域内流通。

(三)小型屠宰点的审核清理办法。

对于小型屠宰场点的清理,按照商务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并已下发的《小型屠宰场点自查表》、《小型屠宰场点资格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清理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临时屠宰证书,报自治区、地(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小型屠宰场点生产的肉品只能局限于在该县(乡)区域范围内流通。

三、审核清理时间

全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时间为2012年4月1日—7月25日。

2012年4月3日前,各地(市)要成立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4月始组织各级生猪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5—7月中旬,各地(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商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将相关审核清理资料整理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商务厅将收集上报的全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于7月底上报商务部。 

四、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

对于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市)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审核清理,对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予以资质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小型屠宰场点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2012年7月25日前,全区范围内要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对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严格禁止在审核清理过程中出现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降级设为小型屠宰点的做法,力争全区范围内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及相关条件。

五、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一)审核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技术标准进行。

(二)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三)县(乡)级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相关要求。

六、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审核清理的统一领导。

各地(市)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1.成立自治区级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组成的全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安排部署全区审核清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审核清理工作的宣传与督办、抽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商务厅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2.地(市)级审核清理工作小组。各地(市)要按照自治区领导小组的设置相应成立审核清理工作小组,小组组长可由地(市)分管领导(或商务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场、点的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及相关工作,指导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开展生猪屠宰点的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商务、公安、卫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联动。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督查。

自治区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区各地(市)审核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检,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市)县将在全区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地(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审核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

七、审核清理工作步骤

(一)制定明确的审核清理工作方案。

各地(市)要结合本《通知》及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于4 月10日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商务厅统一将各地及全区审核清理工作方案报商务部。

(二)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完成逐级审核。

1.各屠宰厂(场)及小型屠宰场点要认真填写由商务部门发放的《自查表》及《小型屠宰场点自查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填写好的《自查表》与审核办证《申请书》提交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没有开展自查或者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递交的《自查表》和《申请书》后,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点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审核表》后集中上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3.地(市)级商务部门要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进行认真审核后将本地(包括地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 

4.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5.待审核清理工作结束后商务厅按照商务部《通知》要求,要及时将审核清理后的全区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套资料档案备案并复印送商务部。并将全区通过审核换证之后的合格屠宰企业名单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八、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自2012年4月1日开始建立信息旬报制,各地(市)商务局要在每月2日、12日、22日上午12时前将本地(市)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出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以旬报表格形式报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由商务厅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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