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2-00270 文      号 藏政办发〔2012〕14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2-07-10 15:56:00

时间: 2012-07-10 15:5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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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牧区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一定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让各族群众少得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确保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为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在我区农牧区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主要为本行政村农牧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重点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上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藏医药方法为农牧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

(三)其他工作。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协助农牧区医疗筹资及开展家庭账户核销等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

三、加快村卫生室建设

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主要由当地政府举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集体举办。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等。在自治区已经安排村级组织综合活动场所卫生室建设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尽快实现“一村一室”目标。 

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设备配备,在自治区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综合整治工作中,按照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的办法逐步解决;县级财政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农牧民人均4元标准建立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设备更新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专项用于村卫生室定期更新医疗设备。

四、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一村两医”目标,进一步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实施培训项目,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对现有的乡村医生,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每年进行免费培训,对新招录的乡村医生不少于2次培训,培训时间根据其掌握医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达到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以及重点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各地(市)要切实加快对乡村医生的规范化培养步伐,定向培养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从2012年起,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农牧区卫生人员专项培训经费,应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培养培训工作。到2012年底前,实现每村达到2名乡村医生的目标。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

(一)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并加强考核,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业务经费补贴包括人员工资补贴、奖励补助等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通过业务讲座、办班、例会等多种方式,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加强业务、药械、财务管理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三)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在开展培训考核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注册并发放国家卫生部统一规范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加强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对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四)逐步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逐步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认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六)参与农牧区医疗经办服务。开展家庭账户核销工作。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农牧区医疗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农牧区医疗制度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完善村医补贴制度 规范村医服务范围的通知》(藏财社字〔2009〕26号)精神,乡村医生基本报酬每月至少达到20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农牧民人均4.6元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资金,对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年底经考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乡村医生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及挂号费,由村卫生室管理,用于乡村医生工作经费或业务补助支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确保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标准相衔接。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我区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改和推进农牧区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确保顺利实施。自治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确保乡村医生补贴和养老等政策的落实,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抓好贯彻实施。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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