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1-00274 文      号 藏政办发〔2011〕99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12-07 16:57:00

时间: 2011-12-07 16: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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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  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区孤儿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程序步骤,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保障对象

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同时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且在我区境内居住的孤儿、弃婴和弃儿。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失踪、服刑或事实上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弃婴是指被丢弃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弃儿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我区孤儿、弃婴和弃儿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县级民政部门无法认定的,报请上一级民政部门认定;自治区民政厅具有最终认定权。 

孤儿认定条件:具有西藏自治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孤儿条件的其他情况。

监护人或孤儿本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孤儿本人的材料:(一)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派出所出具);(二)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三)病残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或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

孤儿父亲、母亲: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病故证明(以上有任意一种证明原件即可);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亲、母亲被宣告死亡或者走失、失踪判决书原件或者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复印件。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走失、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2年的证明原件。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监护人协议原件。

以上各种所需照片、证明等材料,需将原件(全国儿童福利系统扫描上传建立电子档案用)、复印件两份经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退回乡(镇)街道存档,一份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

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避免出现各地供养标准差距大、孤儿保障状况不平衡的现象,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城乡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按照我区类区划分,三类区可以在我区孤儿最低养育硬性标准上上浮20%,四类区可以在我区孤儿最低养育硬性标准上上浮35%。各地(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养育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标准。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根据我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并根据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足额落实保障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按照8∶1∶1的比例共同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分别根据各自承担比例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及时兑现保障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直接拨付给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实现社会化发放。

五、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审批程序。实行“三级审批”,即:孤儿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资料: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及其居住家庭之间的关系证明;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走失、失踪的证明;孤儿的半身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孤儿监护人填写《西藏自治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审批程序。1.福利机构负责对孤儿信息进行汇总,并认真填写《西藏自治区福利机构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表》和《西藏自治区福利机构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汇总表》;2.每月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3.民政部门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家庭寄养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审批程序。1. 由寄养家庭提供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定的孤儿寄养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2. 由寄养家庭提供孤儿所在福利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福利机构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3. 家庭寄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六、强化相关工作管理

加强对孤儿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是保障孤儿基本权益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孤儿合法权益。 

(一)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并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发放、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确实用在孤儿身上。

(二)强化孤儿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准确掌握孤儿基本信息。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规范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凡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基本生活费;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三)强化数据信息管理。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福利机构和散居孤儿的数据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为本行政区域孤儿发放《儿童福利证》,并将孤儿的基本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无误后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各地(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截至本年度11月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四)强化信息公开管理。要充分发挥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向社会公布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名单(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现住址等基本信息,对涉及孤儿隐私的内容要做好保密工作)、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强化档案信息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负责为本地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建档造册,并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孤儿档案和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同时,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指导家庭寄养工作,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等,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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