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1-00297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1〕23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1-04-06 16:06: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西藏自治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我区的节能目标。
二、组织实施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部署全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减排办)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三、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
四、评价考核内容
(一)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详见附表1、2)。
(二)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对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分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只要未达到该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五、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
(二)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三)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四)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详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告后的1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节能减排办申请复查。
六、评价考核程序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节能减排办。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组于每年2月底前结合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报送的节能自查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3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和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自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评价考核等次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对评价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
(四)对评价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重点耗能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对区内国有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对瞒报、谎报情况的要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表1: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 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此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制度 建设情况 | 6 | 1.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3分; 2.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领导、部门、人员和责任分工,3分。 |
3 | 调整和优 化产业结 构情况 | 12 | 1.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上升情况,3分; 2. 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情况,2分; 3. 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7分。 | |
4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7 | 1.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2分; 2. 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2分; 3. 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2分; 4. 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节能工程,1分。 | |
5 | 节能技术 开发和推 广情况 | 5 | 1. 组织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2分; 2. 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2分; 3. 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1分。 | |
6 | 重点耗能 企业节能 管理情况 | 8 | 1. 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指标,2分; 2. 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管理措施,3分; 3. 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力量和计量工作,3分。 | |
7 | 重点领域 节能工作 落实情况 | 12 | 1. 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上升,2分; 2.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分;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 4. 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2分; 5. 地方财政配套建筑节能资金,1分; 6. 交通领域推进节能工作情况,2分; 7.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和法治制度建设等,1分; 8. 完成年度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年度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在上一年基础上降低,1分。 | |
8 | 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 | 4 | 1. 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1分; 2. 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3. 执行自治区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6 | 1. 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2分; 2. 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3. 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2分; 4. 实施节能表彰奖励制度,1分; | |
小计 | 100 |
注:某些部门不涉及的考核内容,可直接得分。
附表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节能量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0 | 1.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5分; 2. 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机构并开展工作,5分。 |
3 | 节能目标 分解和落 实情况 | 7 | 1. 按计划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2分; 2. 定期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分; 3. 实施节能奖惩制度;2分。 | |
4 | 节能技术 进步和改造实施情况 | 20 | 1. 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区内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 安排节能技改、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3分; 3. 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3分; 4. 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4分。 | |
5 | 节能法律 法规执行 情况 | 12 | 1. 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4分; 2. 执行自治区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3分; 3. 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3分; 4. 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
6 | 节能管理 工作情况 | 11 | 1. 实行能源审计或能源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 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台帐,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 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校准,2分; 4. 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4分。 | |
小计 | 100 |
注:节能目标(节能量)以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目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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