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0-00221 文      号 藏政办发〔2010〕50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0-07-09 09:55:00

时间: 2010-07-09 09:5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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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已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4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消防条例》的修订和公布实施,是我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加强我区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广泛地做好《消防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消防条例》的修订是我区消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此次新修订的《消防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进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规范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宣传贯彻《消防条例》,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宣传、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及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时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及工作目标,确保《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各部门领导要率先学习《消防条例》,吃透立法精神,掌握立法要义,率先执行《消防条例》,加强消防工作。

二、部门联动,认真组织开展好形式多样的《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广泛动员,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通过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感召力。各地(市)要在6月1日当天组织一定规模的《消防条例》颁布实施的主题宣传活动,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并带头宣传,确保良好的宣传效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消防条例》修订内容进行全面报道,使《消防条例》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条例》知识,纳入我区大、中、小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民宗、文物部门要组织各寺庙、宗教活动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员深入学习《消防条例》有关内容,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注重宣讲《消防条例》的主要内容,针对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分门别类,通过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样形式,切实将《消防条例》宣传教育全面铺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牧区实际,将宣传《消防条例》与“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消防条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消防法律意识。

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协调、责任、督查、考评、奖惩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消防工作合力。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

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0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市)贯彻《消防条例》和落实《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四、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乡防控火灾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2010年10月31日前,各地(市)要完成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消防专业规划;要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使各行署所在地城镇及拉萨市的市政消火栓总量达到国家标准的75%以上,并确保新建市政道路的市政消火栓建设总量达到国家标准的100%;要建立健全市政消防设施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落实市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经费,将消火栓建设工作纳入城市给水管网改造工程,及时修复损坏的市政消防设施。要按照《消防条例》的规定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城区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各地要积极开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工作;其他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合同制消防员管理,确保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的落实,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稳定。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要在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深入开展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发生大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消防执法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执法质量。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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