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0-00222 文      号 藏政办发〔2010〕51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0-07-09 17:43:00

时间: 2010-07-09 17: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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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将在近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请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确保实现生态环境良好的目标,立足于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西藏,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树立我区良好对外形象,就全面加强我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为目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西藏发展的突出位置,全面整治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切实建设生态西藏。

二、整治目标

为确保生态环境良好,不断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拓宽整治领域,提高整治质量,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到2010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二)交通道路沿线环境进一步改善。铁路、主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沿线无垃圾污染、无残墙断壁、无废品杂物、无杂乱标志标牌。

(三)主要城镇环境脏、乱、差问题进一步解决。乱扔乱堆垃圾、油烟污染、噪声扰民、肆意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城镇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形象不断提升。

(四)重点旅游景区(点)环境状况显著改观。旅游景区(点)内垃圾定点收集、定期清运,景区(点)公厕等设施规范运行;景区(点)及周边餐饮、住宿和销售管理规范。

(五)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加大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逐步建成县城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并规范化运营。

(六)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七)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开始启动。

(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

三、工作重点

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体要求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民参与、依法监督”的原则,认真抓点、带线、促面,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狠抓源头控制,坚决禁止“白色污染”。

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21号)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工作方案〉的通知》(藏环发〔2008〕103号)要求,各地(市)要加大一次性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做到堵塞源头、控制流通、寻求替代。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白色污染”控制措施,努力实现到2010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的目标。

(二)加强主要交通道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坚持抓点、串线、连片,继续开展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以及主要旅游公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包括城镇、村庄、学校、居民点)生产、生活垃圾、“白色污染”和杂乱标志标牌的清理。对可视范围内的生态及景观破坏进行修复治理,清除沿线破败房屋、残留围墙等影响景观的建筑物,逐步恢复沿线生态环境和景观。2010年要重点开展青藏铁路、青藏公路、国道318线林芝至拉萨段等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三)强化旅游景区(点)环境整治。

加强旅游景区(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清运、景区(点)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在导游讲解内容中融入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各地(市)要结合实际,开展主要旅游景区(点)及周边专项治理,清除景区(点)垃圾,对已造成景观影响和生态破坏的限时进行恢复。对景区(点)内及旅游公路沿线国家已投资建成的旅游厕所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开展景区(点)及周边餐饮、住宿和旅游商品销售商店专项整治,规范停车、餐饮、销售秩序。

(四)深入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彻底清理城镇街巷、集贸市场、居民区卫生死角、流动人口聚居区、沟渠、河道等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和废弃杂物,禁止随意焚烧生活垃圾。清查私搭乱建等违章建筑,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清理广告乱贴乱画。健全垃圾收运体系,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中转和运输方式,实现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专项整治城镇饮食油烟和商业、娱乐、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逐步开展汽车尾气治理。规范建筑施工场地和渣土运输管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加快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城镇周边山体及河道内的砂石开采行为。集中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和生产噪声扰民,规范排污行为。

(五)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各地(市)要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加快城镇垃圾填埋场工程的建设,有计划关闭过渡性的生活垃圾简易或非正规填埋设施,并完成治理工作。对拟建的垃圾填埋场要充分论证选址合理性,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对正在建设的垃圾填埋场工程,应加强防洪和防渗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督,保证配套附属工程落实到位,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垃圾填埋场,要制定运营监管办法,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各项规程和制度,提高运营效率。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碾压、覆土作业,分区定期填埋,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进行防蝇、灭鼠和除臭工作,开展渗滤液导排系统有效性监测,加强渗滤液收集和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试点,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模式。对已建成但长期未投入使用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清查,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尽快投入使用。2010年,要确保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垃圾填埋场正常投入使用,建成“十一五”规划的县城垃圾填埋场及转运设施项目,加快新增县城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度。

加快拉萨市、日喀则市、樟木镇、亚东镇、八一镇、那曲镇、泽当镇及狮泉河镇8个污水处理及收集系统工程的建设,并确保规范化运营。

(六)保障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要按照《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科学划定、依法审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全面排查污染隐患,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应急预案。2010年启动六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组织实施好2010年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七)积极开展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启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全面摸清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底数、排放种类和数量,建立台账,编制完成《西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以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甲玛矿区和山南地区曲松县罗布莎矿区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试点。严格监管全区选矿企业,2010年全面排查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落实选矿废水禁排措施。在拉萨市城关区和林芝地区八一镇周边开展受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废渣和恶臭污染治理。

(八)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组织实施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行“以片为主、点面结合”的治理模式,2010年启动农牧区集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318国道沿线的拉萨市和林芝地区部分村庄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制定农用地膜使用、回收、处理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广可降解农用地膜。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等工作。2010年启动农村环境监测,配合实施好500个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环境综合整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西藏的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综合决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地(市)要成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全面组织和统一部署本辖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二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保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地(市)、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努力完成2010年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禁止“白色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饮食油烟污染防治、汽车尾气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等工作;开展重点区域和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负责全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舆论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国家争取并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督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并加强运营期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私搭乱建,推进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整治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道路沿线的环境综合整治。农牧部门加强农用地膜管理、秸秆合理处置、畜禽养殖和土壤污染防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管理,加强旅游景区(点)餐饮、住宿和旅游商品销售等市场管理。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管理,规范旅游秩序,督促治理各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餐饮行业和宾馆、饭店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周密部署,广泛发动,狠抓督查。

各地(市)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攻克城乡环境管理难点顽症的过程,作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手段,作为探索创新城乡环境管理路子的载体。一要根据自治区统一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立即制定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上报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要在2010年5月—10月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先整治后污染,污染后再整治”、“边整治边破坏”的情况,不断巩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三要结合本地实际,将近年来出现的群众反映大、影响面广的环境污染和人为生态破坏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在解决问题上取得实效。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行署(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五要注重源头预防,在城镇发展与开发建设规划、项目立项与审批、开发建设过程中都要提出环境保护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人为生态破坏。六要在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垃圾填埋场托管运营、交通道路沿线整治与养护相结合、聘用乡镇环保监督员等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市)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2010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小组,对各地(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将在2010年9月—10月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总结近年来环境综合整治的经验,为“十二五”时期继续开展好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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