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1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第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0212 | 文 号 | 藏财发〔2016〕28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15:44:00 |
201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7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83亿元。
(三)时间安排。2016年11月29日下午14:00—14:40招标,11月30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1月30日进行分销。
(四)上市安排。按照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3年11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债券由自治区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2.83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6年11月29日下午14:00—14:4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券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1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标位限定。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规则等相关办法执行。
(五)招标系统。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含11月30日),按照承销额度缴纳相应款项,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公司201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第三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地方财政库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
账 号:250000000002271010
汇入行行号:011770000018
四、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6年西藏自治区一般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西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招标发行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201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2016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一、主承销商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销团一般成员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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