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重申有关纪律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39 文      号 藏纪机〔2017〕3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发布日期 2017-02-23 17:31:00

时间: 2017-02-23 17:31:00 来源:

背景色:

各地市委、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自治区纪委各派驻派出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十分关心西藏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制定了特殊的工资政策和有关福利待遇政策。同时,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了规范发放加班费、驻村驻寺人员生活补贴等系列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规范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各类合理津贴补贴。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巡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以及审计机关审计中发现,我区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统一工资政策外,使用各类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维护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巩固深化纠正“四风”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自律意识,严守各项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破坏收入分配秩序,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违反廉洁纪律,是党纪政纪明令禁止行为。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人社、财政、工会等部门有明文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深刻认识违规滥发津贴补贴行为的违纪性质和危害,筑牢思想防线,强化纪律意识;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政策界限,严守纪律底线,既要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杜绝违纪违规的不正当利益。

二、严格教育管理,明确纪律底线

全区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坚决抵制歪风邪气。一是严禁违反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二是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加班费、驻村驻寺人员生活补贴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三是严禁违反公务员、工勤人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干部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或超标准发放奖金;四是严禁违规以购物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五是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六是严禁借重大活动或节日之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超标准发放慰问费;七是严禁违规发放医疗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差额工资、防寒暑费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问题,全面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各地各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作为监督执纪的重点内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执纪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决不姑息。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对因工作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教育不到位,致使本地、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或是对发生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既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也要严肃追究监督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机关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