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银行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31 文      号
发布机构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 2017-05-05 10:06:00

时间: 2017-05-05 10:0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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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人民银行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96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规程》(银办发〔2015〕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采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6〕15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信息是指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行在履职中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行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通过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的,应事先报告拉萨中心支行办公室。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合规、及时准确;

(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由信息生成部门(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履职行为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办公室共同承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体责任,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履职行为,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就是否公示提出明确意见,并按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并具体负责信息公示审核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教育等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渠道运行维护,协助业务部门发布行政执法信息,做好行政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原则上采取“一项一审核一公示”的方式,一般不进行合并处理;若做出多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相同,可汇总后按程序一并报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由办公室发布。

第八条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公示履职中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业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和行政处罚等决定。

业务部门将行政决定报送行领导审批或签发时,应同时说明该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公示。

(二)业务部门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制《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表》(附1,一式三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连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附2)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附3)一并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对于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决定暂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业务部门应填写《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表》中注明不公示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于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申请后,应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送审部门。对于因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告知业务部门修改或补充后重新送审,审核期限以重新送审日期计算。

(四)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的行政执法信息(加盖本部门公章)及审核意见一并报分管行领导审签后分别提交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

(五)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业务部门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上传至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官方网站相应栏目,对拟暂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最初决定暂不公示、但因解密等原因需要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上述程序送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办公室按规定公示。

第九条  各级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负责。具体公示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业务部门应在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表》(一式三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连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二)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表》填写审核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送审部门。对于因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告知业务部门修改或补充后重新送审。

(三)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的行政执法信息(加盖本部门公章)及审核意见一并报分管行领导审签后提交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

(四)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应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和审核材料,对经审核同意公示的信息,应自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登记表》(附4),《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表》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电子扫描文件,连同电子版文件及时报送拉萨中心支行办公室(发送至互联网邮箱)。纸质资料由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妥善留存备查。

第十条  业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事项应当提交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的,可向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或信息生成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有变动的,可向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或信息生成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办公室应将收到的查询、变更申请及时转送相关业务部门或辖内分支机构受理。受理变更申请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变更的,应填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核表》中信息更正相关内容,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办公室予以变更。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将确需变更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报拉萨中心支行办公室予以更正。

各级行应在收到查询申请或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各级行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公示后,同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三条  各级行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并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舆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  各级行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分别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台账。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应按年度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行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各类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外汇局辖内各分支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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