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59 文      号 山政办发〔2016〕85号
发布机构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5-12 17:37:00

时间: 2017-05-12 17: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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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山南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山南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现象,提高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山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用字,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汉文字,包括:

(一)山南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藏中央和地方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的公章、公文、信封、证件、标语、标示、标牌、会标、证书、奖品、电子显示屏(LED)、横(竖)幅、牌匾、灯箱标牌、永久性户外广告等用字;

(二)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三)法规、政令、服务窗口(项目)、公益提倡等用字;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名称用字;

(五)交通路标、警示、机动车辆文字标示等用字;

(六)旅游景区、景点、简介标志、山水标牌用字;

(七)全国性的节假日、纪念日、宣传日,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召开的大型会议,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重大庆典活动等用字;

(八)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标识和广告用字;

(九)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十)户外公益性广告、户外商业性广告等需要社会公知并用文字表示的标志用字;

(十一)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范围:

(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印章、文件头、证件、信封、公告、标语、标示、标牌、会标、证书、奖品、电子显示屏(LED)、横(竖)幅、牌匾、灯箱标牌、地名、交通路标、机动车辆文字标示,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公益性广告、户外商业性广告、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景点标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三)发往藏传佛教寺庙和宗教人士的有关文件使用藏文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四)发到乡镇以下的行使职务的公文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符合以下规范标准:

(一)藏、汉文翻译必须准确;

(二)藏、汉文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三)藏、汉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不出现错字、别字、造字;

(四)藏、汉文字规范,大小比例一致,颜色和原材料应当统一;

(五)藏、汉两种文字书写应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藏、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藏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按藏文、汉文、外文的顺序排列。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县(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负责对全市社会用字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对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县(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宣传、国防、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运、文化、卫生、旅游、广电、安监、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以下分工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防等牌匾、文件头、信封、证件、公告、会标、座签、证书、奖牌、电子显示屏(LED)、横(竖)幅、服务窗口标示等社会用字,由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负责;

(二)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社会用字,由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

(三)矿区、厂区、工地、油气站等安全生产重地安全指示、警示标牌社会用字,由安监部门负责;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以及“双集中”等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道路交通指示牌、路标,车站、机场标识及电子显示(LED)和机动车辆等社会用字,由公安、交运部门负责;

(六)旅游景区重要景点标志、标牌、门票等社会用字,由旅游部门会同景区所属单位、税务部门负责;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牌匾、企业名称、户外公益性广告、户外商业性广告等社会用字,由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监督,相应的藏语文由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进行具体指导、监督管理;

(八)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居民身份证用字,由公安部门和藏语文工作委员会负责;

(九)大型会议的会标社会用字,由主(承)办单位负责,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编译部门翻译、监制;

(十)自编藏语文教材、辅助读物、扫盲课本等社会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

(十一)城镇装饰性牌匾、公益性广告、建筑物标识等社会用字,由宣传、住建部门负责;

(十二)各类发票、收款票据社会用字,由税务部门负责;

(十三)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负责出租房屋所挂牌匾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十四)其它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用字相关责任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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