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山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65 文      号 山政发〔2016〕28号
发布机构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5-12 14:10:00

时间: 2017-05-12 14: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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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山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在组织学习《规则》的基础上,严格遵照执行,确保今后各项工作严格按《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山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5日

山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学习、服务、责任、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加强经济调控,严格市场监管,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所属部门、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有职、有责、有权、有交待”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敢于拍板、大胆决策,绝不能凡事请示报告、推脱责任,绝不能出现不愿抓、不愿管、不愿跑的问题,做到困难面前不畏惧、矛盾面前不回避、问题面前不遮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日常事务,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受委托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当意识、底线意识,解放思想、加强学习、提高能力、顾全大局、注重团结、忠于职守、敢于担当、更新观念、务实工作、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命令、决定、指示;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发布决定;

(三)领导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改变或撤销所属部门和所辖县(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五)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领导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工作;

(七)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建议等;

(九)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履行政府系统党组“九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四个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协助管理在山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山南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如下: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需结合本市实际作调整的;

(二)需报请批准实施的重要决定;

(三)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性总体改革方案,以及各项重大改革措施;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决算报告;

(五)对经批准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

(六)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七)重要外事活动;

(八)重大灾情、疫情、敌情或事故;

(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必须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的事项如下:

(一)涉及全市大局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或需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上级发布的政策、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作出调整的事项;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且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主管部门又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敌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五)所属部门和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

(六)其他必须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议组织、时间安排、参会人员、会议议题按《山南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精文减会规定,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参会人员规模,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7天以上向市政府提交会议请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安排电视电话会议,只安排一个领导主题讲话。全市性工作视频会议按《山南市人民政府视频会议制度》执行。除法定性会议和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外,会议时间不超过2小时。电视电话会议不超过90分钟。市长讲话原则上不超过50分钟,常务副市长讲话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副市长讲话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部门发言控制在5分钟以内。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市政府领导不出席、不讲话。市政府班子成员及各组成部门汇报工作时,原则上不念稿子。

第十四条 严格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要建立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凡各级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市人民政府做出决策前,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五章 执行落实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执行力,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督查信息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推进政务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应知晓和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通过媒体、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重要事项的发布,须严格审定。

第十七条 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信访处置严格执行“隐患不放过、矛盾不上交”的原则,提高化解矛盾和纠纷的能力,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时办理来信来访事项。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决不允许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人事任免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三条 切实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自治区部门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由市相关部门自行下发或转发;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可通过电话、传真解决的事项,不再发文;属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各自名义制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文风,除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规划方案外,市人民政府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所辖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上报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会议纪要直接载明议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特急件当日办结,急件2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领导批示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结。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从严执政,严肃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未决定前,与会同志均可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一旦会议决定后,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不得有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报请市委审定的事项,部门在会上只负责回答和说明,不再发表不同意见。对落实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不力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到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和市委“十项规则”、市政府“五项规定”,不给基层单位和群众增添负担。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参加各类剪彩、奠基、首发式、庆典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博览会、联谊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电贺信、不题词题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廉洁自律的规定,全面履行政府系统党组“九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四个方面”的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出差或休假离岗的,按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制度办理。涉及外事活动或出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健全学习制度,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把学习与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集中学习活动可邀请区内外专家学者讲课,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市中(区)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南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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