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0007 文      号 拉政发〔2017〕107号
发布机构 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05 16:17:00

时间: 2017-07-05 16:1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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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拉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拉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拉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精神和《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结合拉萨市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和中央领导及西藏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批示精神,提高拉萨市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措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为建设群众最满意的平安拉萨作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在拉萨市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赵   涛  副市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主任

副 组 长: 李 文 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   俊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武   鸣  市卫生局副局长

       肖 卫 荣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边巴次仁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拉   珠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禁毒委办公室主任

成   员: 毛 亚 丽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王   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 光 文  城关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城关区公安局局长

       洛桑次成  古城公安局局长

       魏 建 军  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局长

       唐   兴  柳梧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公安局局长

       谢 公 瑾  堆龙德庆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安局局长

       崔 建 勇  空港新区公安局局长

       索朗曲培  达孜县委常委、政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赵 宏 忠  曲水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塔   清  林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黄   鹤  尼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其米多布杰  墨竹工卡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扎西亚培  当雄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边巴次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慈旦德吉  团市委副书记

       向巴彩喜  市妇联党组副书记、主席

       洛桑占堆  市总工会副调研员

       李   春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

各县(区)综治办主任、宣传部部长、司法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禁毒委办公室,由市禁毒委办公室主任拉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禁毒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指导、验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禁毒委、综治办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康复日常工作。

综治部门: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把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网格化”和“双联户”进行服务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把戒毒康复人员教育管控、就业安置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寻找就业机会,解决实际困难。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财政部门: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使用到位。

卫生部门:把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

民政部门: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服务体系,作为社工工作范畴,落实戒毒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司法部门: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治、跟踪帮教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落实好相关培训和鉴定补助政策。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要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深入开展禁毒宣传、社会帮教等群众性禁毒活动,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

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和企业积极参与戒毒就业安置工作,为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工作目标。

(一)确保在拉萨居住的本地藉吸毒人员和居住在拉萨市一年以上的务工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二)确保把不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在拉吸毒人员按照《拉萨市公安机关涉毒重点人员分类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纳入管控范围;

(三)加强吸毒人员服务管理队伍建设;

(四)确保对吸毒人员实行免费药物维持治疗;

(五)为解决吸毒人员就业困难,在全市建立吸毒人员就业安置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拉萨市各级政府禁毒机构。为快速推进拉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对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拉萨市需完善各级政府禁毒机构的建设。

1.加强拉萨市禁毒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中要求,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公安和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2.拉萨市各县(区)成立禁毒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由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基层,并结合拉萨市禁毒工作实际情况,各县(区)成立县(区)级禁毒委员会,有利于各县(区)积极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建设和实施。县(区)禁毒委员会的设置,应结合各县(区)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区市两级禁毒委的设置进行,由主管县(区)综治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兼任禁毒委副主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建设和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县(区)禁毒委要定期召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会议,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专题部署。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禁毒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负责督导检查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要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因此有吸毒人员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必要成立禁毒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综治工作的领导兼任。综治办负责人和辖区派出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应包括党政办、财务、网格、司法、文教、卫生等部门主要领导。

4.成立戒毒康复工作中心。各村居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直接管控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基层组织。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心,有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有效管控涉毒人员,防止涉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维护拉萨市的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针对拉萨市各村居涉毒人员数较少的情况,城关区、柳梧新区、经开区、堆龙德庆区、古城管委会、空港新区的各乡、办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一个社区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心,负责乡办辖区内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综治工作的副主任或副乡长兼任,派出所负责治安工作的副所长和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各村居的社区网格员、社区民警、帮教人员、社区医院负责人等为成员。林周县、达孜县、墨竹工卡县、曲水县、当雄县、尼木县以县委县府所在地成立一个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心,由各县政法委负责禁毒工作的领导兼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心主任,公安局一名主要领导和所在地乡(镇)一名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其余各乡(镇)派出所所长、乡(镇)长为成员。按照辖区每20名吸毒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原则,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心在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禁毒部门开展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措施。

1.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责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出具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24小时内送达本人,7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家属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

2.落实衔接措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执行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心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当及时变更执行地,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应当及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对不符合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严格按照《拉萨市公安机关涉毒重点人员分类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办案部门交由辖区派出所进行管控。

3.加强监督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基本情况,探索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帮教制度,定期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谈心,掌握现实表现,督促履行协议。公安机关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做好吸毒检测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执行期间脱失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组织查找;禁毒委办公室适时组织清理排查;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布控,及时查找下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规范戒毒治疗。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指导。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禁毒办公室批准,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室要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建立工作衔接和定期通报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信息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对发现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脱失、自动终止治疗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报告。

5.促进就业安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立足社区,依托企业,运用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进行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愿望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社区集中安置的规模和需要,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并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就业安置人员提供常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6.强力推进吸毒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的应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戒毒康复管理档案,实时登记报到、帮教、检测、变更、解除等执行情况以及培训、就业等现实表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录入、档案网上管理、程序网上流转、工作网上监督。各级禁毒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信息实时采集、动态维护、质量倒查机制,强化督促检查、信息核查,严禁弄虚作假,防止系统“空转”。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保障。在西藏自治区政府或区禁毒委下发相关文件前,拉萨市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拟定规范化、制度化、可操作性强的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固定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之间、辖区之间的工作协作衔接机制,并将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将社区戒毒经费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社区戒毒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运行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8.无毒社区的工作措施。一是摸清毒情,制定方案。各派出所要对辖区毒品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核查造册登记,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实施方案。二是突出预防为主,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禁毒机构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社区禁毒实地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和艾滋病预防知识,重点宣传《禁毒法》、毒品危害,引导公众关注毒品问题,参与禁毒斗争。三是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房屋出租户的管理,防止滋生吸贩毒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禁毒社工补助、日常办公、吸毒检测、维持治疗费用减免等工作实际需要。

(二)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三)加强专兼职禁毒社工建设和考核。各级禁毒办要确保禁毒专兼职社工人数,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禁毒办要加强禁毒社工的培训,同时分别制定专、兼职社工考核奖惩办法,严格落实奖惩;通过加强培训、考核,保证禁毒社工队伍相对稳定、业务熟练、管理规范,确保社戒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社会面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劳动职业培训总体规划,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督导考核。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日常检查、年度考评、表彰奖励等工作;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推动基层组织重视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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