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007 文      号 藏政办发〔2018〕9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12-03 17:49:00

时间: 2018-12-03 17: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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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党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致西藏民族大学建校60周年的贺信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质量工作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强化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把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工作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激发质量提升动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和发展短板,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

——标杆引领,示范带动。鼓励各地(市)各部门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大力开展质量认证示范区域、行业、项目等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示范标杆。认真总结推广质量认证的典型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激励约束,多元共治。坚持引导和强制相结合,以自愿开展为主、强制实施为辅,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鼓励企业参与自愿性认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开展质量共治,提高和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3—5年努力,使我区质量认证的推广应用、监管得到有效加强,使各类规模以上企业和组织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特别是在我区高原特色农牧产品、高原生物医药、高原特色旅游文化等方面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1.开展质量认证现状调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产品、工程、服务企业为重点,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第三方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质量认证现状调查、质量诊断和认证咨询等服务,摸清相关企业认证需求,全面掌握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现状,对我区企业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2.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大力推行应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活动,积极鼓励开展第三方自愿认证和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以举办专题讲座、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品质量、技术装备、产品研发、节能降耗、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等方面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的学习,普及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认证知识,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到2020年,组织300家企业学习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培养200名中高级质量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3.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作用,引导重点产品、工程、服务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应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先进标准、方法,通过系统性升级,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到2020年,推动我区现有328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全部完成升级换版工作。〔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用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质量管理和提升管理水平。到2020年,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新版体系认证的企业新增100家。〔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4.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增强质量意识,提升新时代的质量治理能力。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推行企业主体责任和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创建“质量强市”、“质量强县”等为载体,在我区高原特色农牧产品、高原生物医药、高原特色旅游文化等方面,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二)积极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

5.积极推动农业领域质量认证。大力推广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鼓励和引导我区各类高原特色农牧产品、林下资源及生产加工、服务企业积极取得质量认证。到2020年,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目前的28张增长到40张;农产品认证证书由目前的225张增长到300张。(责任单位: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鼓励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等适宜地区开展“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规范区域内高原特色农产品生产管理,提高农产品品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助力农产品销售。到2020年,培育创建6个以上“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农牧厅、质监局〕

6.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认证。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建材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贯彻实施,在建材产品领域率先推行,积极鼓励在房建、水利、交通、市政等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建材产品,以点带面,逐渐向其他领域产品推广,增强绿色产品的有效供给。(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

7.推广食品生产领域质量认证。引导鼓励规模以上食品、高原生物医药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到2020年HACCP体系由目前的14家增长到20家,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第三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由目前的12家增长到20家。(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

8.推广服务领域认证。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业机构和企业开展服务认证,推动高原特色旅游文化、商贸物流、餐饮住宿、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服务认证,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机构质量管理、服务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责任单位:旅游发展委、商务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9.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质量认证。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低碳、环境、节能、节水等相关认证。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到2020年,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由目前的244家增长到300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

10.鼓励开展公共管理服务领域认证。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政务办理大厅(中心)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理念、方式,通过第三方质量认证提高新时期的公共管理、行政效能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11.深化质量认证合作互认。积极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拓展国际业务,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对外投融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及“南亚大通道”沿线国家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开展可再生资源、绿色低碳、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互认合作,推动认证结果互信互认,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质监局、商务厅〕

(三)扶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

12.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建立“互联网+资质认定”一站式服务,实行资质认定网上申请及办理,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建立检验标准、检测能力变更等快速通道。对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质检中心,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攻关,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质监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13.利用信息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公共服务”,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项目及能力。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提供技术、检验、咨询服务,打造为社会、群众、军民融合产业服务的“直通车”。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机构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为政府决策和企业产品质量提升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质监局)

14.培育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支持培育一批操作规范、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大做强,为我区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质监局〕

(四)加强质量认证事中事后监管。

15.加大质量认证监管工作力度。加强认证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获证产品的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买证、卖证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虚假认证、伪造检测数据等“认证乱象”。(责任单位: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16.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监督抽查协同机制,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严禁未获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着力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重点对市场销售的童车、改装货车、电线电缆、消防产品、低压成套设备和装饰装修材料、低压电器等强制性产品加强监管,随机抽查确保安全。(责任单位:质监局、工商局)

17.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质量认证从业机构要遵循国家统一的通用准则和标准实施技术评价活动,严格规范职业准则,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严格落实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落实“谁认证,谁负责”。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责任单位: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

18.健全质量认证多元共治机制。建设符合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据共享标准的“质量认证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平台”,融入西藏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我区质量认证监管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向社会公开质量认证信息,健全质量认证追溯管理,提高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申诉举报、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西藏)网站,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对严重违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并上网公示。加强行业自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社会监督,形成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发挥各级质量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作用,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享、监管互认,协同执法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推动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切实加强质量认证在我区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级质量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市)各部门在标准科研项目、认证示范区(点)、专业人才队伍教育培训等方面出台扶持奖励政策。按照自治区对“双创”发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开展工程、产品、服务认证优秀的企业、社会组织在企业授信、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在市场采购、招投标、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和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合理引导生产消费,激发质量提升动力,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督促落实。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地(市)各部门要把质量认证工作作为我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认真分析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6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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