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230 文      号 藏政办发〔2019〕4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8-21 12:22:00

时间: 2019-08-21 12:2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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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按照全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为导向,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主要目标

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1万人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6万人以上、2020年培训7万人以上、2021年培训8万人以上。

三、大规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自主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额补贴在岗职工培训经费。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危化、矿山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共培训新型学徒600人以上。鼓励企业参与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支持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依托西藏技师学院、各级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培训机构等,为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两后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提供技工教育、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持续实施职业农牧民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推进技能扶贫,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列支;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对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实习和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探索“1+X”创业培训模式,将创业培训、指导、服务贯穿于创业的各个阶段,每年培训2000人以上。完善创业培训服务平台,到2021年建成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10家。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四、激发职业技能培训载体效能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西藏技师学院(含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等,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财税用地等政策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二)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分配来源,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课时量。内部分配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三)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的方式,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办学、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严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服务。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土地划拨、规划建设、金融扶持、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逐步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并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地(市)、县(区)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探索参训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补贴办法。

(四)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西藏工匠选拔赛、西藏工艺美术大赛等为引领,推进各行各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搭建竞赛标准与人才培养紧密衔接的技能人才竞赛选拔机制。对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在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举办西藏特色传统职业技能大赛,选拔技术能手和技能大师,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政治待遇。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服务作用。推进地(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研究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管理办法,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升级为技工学校,同等享受国家支持技工院校的政策待遇。加强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西藏技术能手、西藏工匠、西藏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

(一)创新培训内容。对将国家通用语言、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的,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50元/人。围绕市场需求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快递、美发等技能培训,以及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以及智慧农牧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工艺美术、藏香制作、藏式绘画、民族歌舞、唐卡制作、藏式雕刻、藏毯及氆氇编织等传统工艺技能培训力度。

(二)拓展培训模式。推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化”的技术工人培养模式。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职业训练院和互联网培训平台,推进资源共建共享,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等方式。整合现有的农牧民培训系统、全区职业培训系统,建立统一的补贴性培训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评价、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评价-就业一体化服务。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到2021年,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比达到50%,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比例达到30%。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创业培训师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聘任专兼职教师办法,畅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教师的通道,学校可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招聘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民间技艺传承人和在国家、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三名、前二名的选手任教。完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教师评价标准,提高技能实践类成果和专业教学能力在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比重。

(四)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构建以职业资格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工种,建立我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探索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面向社会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支持建立职业培训和评价协会。

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一)调整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调整为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劳动者可以在户籍地和区内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由培训所在地发证,培训和鉴定补贴不受户籍限制。对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30%的补贴资金。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我区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实施细则》及其补充通知、《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7号)落实补贴政策。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47号)规定给予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三)完善资金支持政策。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按规定拿出部分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用于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

七、组织实施

(一)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自治区级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自治区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地(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县(区)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市)、县(区)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强化激励、扩大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

(二)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计划,分解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基础项目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牧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危化、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及发证工作。国资、工商联部门要指导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精简流程和证明材料。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监管,开展第三方评估。各地(市)、各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重点反映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培训组织实施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动态管理机制,对培训质量低劣、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培训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企业),取消培训资格,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依法追究责任;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逐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用足用好政策。大力弘扬和培训工匠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和事迹,并通过西藏技术能手、技能大师、西藏工匠、西藏工艺美术大师、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奖等评选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技能成才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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