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预决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39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9-08-29 18:13:00

时间: 2019-08-29 18: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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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区政府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的预决算制度,进一步推动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部门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等信息。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不包括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及行业公安、现役部队。

第四条 公安厅机关预决算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上网、尽上网,应公开、尽公开”“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原则,建立预决算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务公开规定要求公开预决算,且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二章 公开主体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厅警务保障部牵头负责公安厅机关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拟公安厅机关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或工作方案,并报请公安厅党委审定后出台实施;

(二)负责公开公安厅机关预决算信息;

(三)向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决算公开情况;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公安厅机关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单位职能、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以及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包括“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情况,并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其中,公安厅厅机关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和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说明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费应说明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公安厅机关预决算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等方式同步公开。

第五章 公开要求

第八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公开前须通过公安厅保密部门保密审查。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预决算信息不得公开。对于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 预决算信息要严格按照本级财政部门公开模板汇总统计,确保形式规范、内容准确。

第十条 公安厅机关预决算信息公开应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依法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公开时间为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及其报表之日起20日内。

第十一条 公安厅机关预决算信息公开部门要切实强化公开举措,积极拓展公开渠道,方便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厅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决算,且须及时公开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采购项目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公安厅机关应结合预决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进展情况,推进预决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财政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公安厅机关应探索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厅机关应做好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年度间数据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原因及政策调整情况做相应的解释说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厅机关按照本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要求,接受公安部和财政部门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厅警务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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