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74 文      号 藏政办发〔2019〕5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11-04 17:02:00

时间: 2019-11-04 17:02:00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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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4日

西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水平,压缩规划审查时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将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在原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能,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下设机构的职责职能。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有关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及西藏军区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自治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提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大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职能单位、高校、企事业单位的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水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方针政策;研究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涉及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二)协调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自治区、跨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四)审议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旅游等专项规划,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三)负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及议题资料的收集审查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信息发布及督办落实工作。

(四)负责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材料;研究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聘请相关职能单位、高校、企事业单位的专家,联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供智库支撑。

(六)负责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定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以前瞻视角、宽阔视野和创新思维,针对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技术审查及咨询意见,对需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划进行技术把关,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决策水平。

(三)参与相关专题调研,发挥好智囊团和参谋助手作用。(四)承担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拟审议议题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供会议参考。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办公室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研究有关重点工作事项。会议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程:

(一)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就拟审议的事项向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申请事项的重要程度和报送时序,经请示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安排会议议程。

(三)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及申请单位。

(四)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或有关单位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由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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