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的通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053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2-24 09:53:24

时间: 2019-12-24 09:53:24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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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区20个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包括湖泊,下同)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修建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拉萨市)

   2.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日喀则市)

   3.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山南市)

   4.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林芝市)

   5.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昌都市)

   6.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那曲市)

   7.西藏自治区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阿里地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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