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005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28 10:45:01

时间: 2020-01-28 10:45:01 来源: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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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急用药品、消毒液等防护商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再次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导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引导理性消费,合理购置防护用品,以防抢货、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上涨。

(八)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九)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个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将公开曝光,予以惩戒,列入黑名单。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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