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065 | 文 号 | 藏财农指〔2021〕24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18:06:03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1〕36号),结合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实际,经测算,现下达你地市2021年度自治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科目列“1100313农林水”,支出功能科目列“213农林水支出”,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请你地市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同时,请各地市收到资金后45日内填报绩效目标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做好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目标跟踪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附件:2021年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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