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null/2021-00030 文      号 藏财农指〔2021〕41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1-10-26 16:43:45

时间: 2021-10-26 16:43:45 来源: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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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那曲市、阿里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农〔2021〕9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用好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聚焦解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突出问题的通知》(财农便﹝2021﹞293号),现下达你地市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   万元。年终地市财力科目列“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地市支出科目列“21305扶贫”,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决算。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各地市收到补助资金后,要第一时间下达到县(区),聚集问题、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除致贫返贫风险。

二、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各地市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做好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弱项有关工作,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农村供水保障不够稳定、季节性缺水、防止规模性返贫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好资金的补短板作用。对于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供水等设施,各地市要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抓好后续管护,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三、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各地市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避免资金闲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督促加快工作节奏,抢抓施工季节,尽快发挥出财政资金效益。要持续强化资金监管,在向下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时,要在指标文件中注明资金层级、名称及具体规模,并同步导入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衔接,项目进展、资金支出等情况要口径、数据统一,杜绝虚报、瞒报、乱报,对于弄虚作假的,自治区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地市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切实落实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并于10月31日前将绩效目标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备案。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代)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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