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2980 文      号 藏财债〔2025〕4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5-12-26 17:55:49

时间: 2025-12-26 17:55: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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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

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

    根据我区政府债券管理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我们修订了《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14日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顺利发行,保护申请人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公开发行规模,确定承销团成员数量。

第六条承销团每届有效期三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按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兼)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五)有能力履行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截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承销团组建公告之日,前三年内未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或主动退出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三章申请与组建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申请机构或授权其下属机构递交);

(二)西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息及意愿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供的总机构授权书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根据银行类、券商类评分择优确定承销团成员。承销团成员分为银行类主承销商、券商类主承销商;银行类一般承销商、券商类一般承销商。

第十条在上届承销团中,按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商承销量排名分别列前50%的,经自愿申请且具备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本届承销团的承销商资格。

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依照承销团成员意愿,按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商投标额度、承销额度等综合评分后由高到低排序后确定。原则上每届银行类主承销商不超过6个、券商类主承销商不超过8个。

第十一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确定作为债券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人予以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与增补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在年度内累计承销公开发行的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金额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剩余年度的承销团成员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剩余年度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主承销商资格变动情况将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自动退出承销团:

(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债券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操纵二级市场行为;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出现伪造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账务记录,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的。

第十五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应及时受理,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作出决定前,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承销团成员退出债券承销团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债券承销协议。

第五章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债券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商定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债券发行活动,直接承销地方政府债券;

(四)按照债券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债券发行费收入;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

(六)参加西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前期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债券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缴纳债券发行款;

(二)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西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信誉;

(三)在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债券的投标和承销,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债券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及时报送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五)开通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第十九条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二)提供债券的发行价格走势、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三)不定期报送债券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四)在特定承销环境下,如确有需要,主承销商有义务对部分发行额度进行包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债券承销团成员开展西藏地方政府债券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债券承销团成员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债券承销团协议约定通知其退出债券承销团。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藏财债〔202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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