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流程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020 文      号 藏财采办〔2017〕36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8-10-31 11:58:00

时间: 2018-10-31 11: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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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相关要求,我厅决定按照 “定规则、强监管”的职能定位,对政府采购管理流程进一步精简和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的精简和优化

(一)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备案。

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再审核采购人报备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人在财政大平台上报备后即可实施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合同。

(二)简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环节。

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再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材料,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后,直接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到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总公司中标可由当地分公司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鼓励区外企业在藏设立实体等相关政策,以总公司名义参与采购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可由其在藏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提供货物、服务或进行工程建设,接收项目款,但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备案时填写清楚。政府采购合同仍应由总公司签订,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通过采取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信息系统管控等内控方式,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内控管理。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担任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管理。

(二)明确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一是采购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相符的;二是所申报采购品目名称与预算安排或实际采购结果不符的;三是上传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四是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五是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未按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备案的;六是未审查采购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账户名称、账号等必要信息导致错误从而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

三、监督检查

(一)抽查检查。

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及项目履约验收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信息系统调取、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二)处理处罚。

1.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及财政部规章所规定相应处罚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行政警告、罚款、将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等处罚措施。

2.对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及财政部规章所规定相应处罚标准的,采取口头警告、约谈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等措施。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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