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015 文      号 藏财采办〔2018〕43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8-10-31 12:13:00

时间: 2018-10-31 12:13:00 来源:

背景色: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解决我区进口产品采购中出现的采购人不按规定进行进口产品核准、报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概念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依法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采购人申请进口产品采购应当向财政部门出具以下材料:

(一)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的进口产品,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红头文件。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采购人拟采购属于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红头文件。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采购人拟采购既不属于国家鼓励进口,也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其他产品,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红头文件。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文件,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应详细载明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预算、进口产品采购明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数量、金额)、政策依据、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等情况。

三、产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的进口产品,不需要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进口产品,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进口产品,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四、专家论证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国家属于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无需论证意见;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一)组成专家论证专家组。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人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二)论证资料。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供专家出具论证意见时参考:

1.有关显示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进口产品采购明细》(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数量、金额)。

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包括采购人工作需求需要达到的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或商业条件,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国内能满足的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或商业条件,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能达到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或商业条件的比对资料。

(三)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组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以及在境内多次流转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进口产品,并有证据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2.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

3.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国内有同类产品却具体指标、功能需求不满足科研、监测、检测、卫生、技侦等领域工作需求的,应针对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功能需求逐项论证并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

4.论证意见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进口产品核准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进口产品采购的理由、专家论证意见、申请资料的合规性、明确性以及完整性进行核准。

六、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说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进口产品;未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

已由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因此限制潜在的同类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更不能限制或者拒绝同类国内产品中标、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采购合同的10%的,不需要重新审核,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再给财政部门报备登记本次采购补充合同即可。

采购人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确保与采购结果内容一致,确保产品质量。

七、法律责任

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全过程负责,对申请进口产品资料的合规性、明确性、完整性负责。采购人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开展进口产品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采购人的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进口产品的规定,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论证专家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资料,依法出具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规定的明确、完整的进口产品论证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进口产品的采购活动,在代理进口产品采购活动中,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进口产品审核文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进口产品采购要求,确保采购文件中进口产品采购的数量、金额等与审核文件一致,不得在采购文件中限制非进口产品。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履行进口产品采购程序。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进口产品管理规定以及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26日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