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014 文      号 藏财采办〔2018〕1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8-10-31 12:16:00

时间: 2018-10-31 12:16:00 来源:

背景色: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行为,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

(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做出了解释: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除上述情形外,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公开招标两次以上),经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二)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1.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不能作为申请单一来源的理由: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由于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前后均出现了非市场竞争形成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包括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的情形)或仅有1家的情形。

2.非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导致的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签订补充合同的。

4.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二、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论证

(一)合格论证。

专业人员应当分别出具具体的论证意见,并且专业人员意见能够表明:因采购人对拟采购货物、服务的特殊需求导致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论证意见应当具体、充分、明确、清晰。

(二)不合格论证。

论证人员不专业或者专业不符的;非专业人员本人出具的具体论证意见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预先准备“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签字的情形);专业人员意见不具体的;论证意见无采购需求合理性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公示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做好公示工作,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批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报批。

根据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使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五、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协商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包括:公示情况说明(进行公示的);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有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六、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方式变更批复、协商情况记录、采购预算、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七、采购人责任

依法加强采购需求和变更采购方式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从总体上看,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需求和变更采购方式管理上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对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及流程学习不够、责任不清晰等问题。一方面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责任,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同时要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另一方面采购人应当严格规范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审核监督、细化内部审批流程。

各采购人(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适用、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既要符合程序性规定,又要符合实质性规定,对于向我厅申报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凡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定条件及程序的,我厅一律不予批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报批的,采购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应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变更采购方式,并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监督。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2日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