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全面保障
2007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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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以解决城镇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主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拉萨市试点取得成功。在此基础上,2000年,制度在西藏所有城市乡镇全面建立,将具有西藏常住户口、年人均收入低于西藏贫困线的所有城镇贫困群众全部纳入覆盖范围。目前,每年救助人数长期稳定在4.4万人左右。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自治区连续6次提高救助标准,使低保对象月人均救助标准从最初的130元提高到现在的月人均230元。“十五”期间西藏各级财政部门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达到26230万元。2007年,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6087万元。
从2004年以前实施临时性、应急性的救济到2005年建立长期稳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救助制度,确保农牧区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使广大农牧民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2005年,在农牧区建立了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当年,对年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下的特困农牧民实施生活救助。自治区共落实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900万元,救助特困群众8.3万人。
2006年,西藏特困农牧民生活救助覆盖面由年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下扩大到年人均纯收入500元以下,享受救助的人数由7.5万人增加到约20万人,当年西藏用于农牧民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达3700万元。2007年,根据中央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西藏将以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为形式的特困农牧民生活救助制度改变为保障范围更广、保障力度更强、更加制度化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次将农牧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牧区特困群众23万人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分类施保的原则确定对“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实行每月420元的生活补助,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每月补助240元,其他人员每月补助144元。2007年,西藏各级财政为贫困群众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4600万元。
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增加投入,加大临时性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和冬令春荒、抗灾救灾力度。2006年以来,安排此类资金达2.2亿元。切实加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不断提高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从2005年的年人均588元提高到目前的1500元,年安排资金1200万元;不断加大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无抚养人的流浪儿童救助力度,年安排资金500多万元,切实有效地保证了广大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益。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起到了防止贫困程度加深,缓和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在西藏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的感召力、祖国的向心力和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衷心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