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 仁
引 言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站在历史、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新时期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猛,成为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载体,在推进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不同形式、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中外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新阶段西藏农牧业发展“一产上水平”战略的现实选择。
由于历史和发展的原因及条件限制,西藏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自“人民公社”解体后,一直到本世纪初才开始起步。尽管起步晚,但发展快,现已达到300余家、参与农户2.2万户、11.37万人,并且涵盖农业、牧业、流通、加工、运输、采矿、建筑等多个领域。目前,随着“一产上水平”战略的全面实施,各地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方兴未艾,不断涌现新典型、推出新经验,同时也有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此加以总结、提炼和研究、思考,在新形势、新任务上更加统一思想,形成清晰的发展思路和战略,这是与时俱进创新工作的必然要求。
从全国看,以2006年10月经人大批准并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标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仅有了科学的战略规划和明确的政策支持,而且纳入了法律规范,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农的重大举措。从西藏实际看,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普遍加快了农牧业产业开发和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增收作用明显,显示出巨大发展潜力。同时,广大农牧区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缺乏有效对接,对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制约现象越来越突出。究其根源,很多都可以归结为关键的“结点”上。因此,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在继续坚定不移实行“三个长期不变政策”的前提下,以农牧民增收为中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农牧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力度,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在条件具备的地、县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又好又快地解决关键的“结点”问题。
我带着这些问题,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利用党校得天独厚的优势,有重点地参考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文献,结合我区实际,作了一些思考,现提出几点探讨性的看法,供参考。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中外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必然,是新阶段西藏农牧业发展“一产上水平 ”战略的现实选择
从世界公认的第一个比较成功的合作社——英国的罗墟戴尔合作社算起,国际上的合作社至今已有162年的历史,其发展波澜起伏。但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目前国际上已有日趋完善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成功经验。在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同样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建国初期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各种的“互助组”、“初级社”、“中级社”、“高级社”。后来因为政治原因,把“高级社”、甚至“初级社”拔高成了类似于政权组织,最后演变成了人民公社,由于脱离了生产力的实际水平,最终导致解体。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有所发展,当时大多称为“研究会”,但受旧的意识形态影响,发展缓慢。进入九十年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悄然而起,带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本世纪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深化发展阶段,特别是2004年以来,连续四个“一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了重要表述,有力地推动了发展。
多年来中外的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历史必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市场化的必然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要在市场经济条件和环境下发展。它首先要表现在农产品成为商品,生产经营体制达到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在此背景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必然选择。它能够逐步改变农户的弱势地位,能够实现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双赢,是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必然产物。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有效保护农民自身利益的必然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商品率不断提高的过程。在市场竞争中,面对实力日渐扩大的工商业资本,农民要想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就必须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统一起来,产生团结起来的巨大力量,来面对大市场的激烈竞争,从而能够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保护农民的自身利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必然选择。我国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具备一定程度上“统”的功能,村集体组织是最基本的“统”的层次。但现在很多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统”的功能在丧失,特别是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发挥的作用慢慢在减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家庭经营的不足,又承担了集体经济“统”的功能,有效地解决了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张皮、相互脱节的问题,是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必然选择。
从我区多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实践看,我们可以愈发清醒地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新阶段西藏农牧业发展“一产上水平”战略的现实选择。
(一)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西藏农牧区经济体制机制创新的迫切需要。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区农牧区实行了“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中央12号文件又明确提出了实行“草场公有,承包到户,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三个长期不变”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极大促进了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成为西藏农牧区工作的基石,是农牧区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一以贯之。但是,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模式在组织规模经营、应对市场竞争、发展商品生产、实施重大科技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有诸多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急需通过一种组织形式予以带动和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不改变家庭经营,特别是不改变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实现了农牧民的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构建了农牧区新的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植和发展,把分散的家庭经营中集中的市场需求有机联系起来,为农牧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组织和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帮助农牧户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是党在西藏农牧区“长期不变”政策的充实和完善,是促进农牧区小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的有效途径。
(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西藏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运行机制创新的迫切需要。作为农牧民的利益代表,专业合作组织一方面可以通过直接组织生产、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营销网络等诸多形式,延长产业链,成为分散农户对接大市场的有效载体;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广大成员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有效协调龙头企业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各种纠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与农牧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和企业的服务成本;可以通过中介组织的作用,把企业和农牧户联结成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把生产、加工、销售联结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现农畜产品不断增值和企业、农牧户“双赢”。因此,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是西藏农牧区经济进入新阶段后的一个新的、十分重要的机制创新形式,是新阶段西藏农牧业经济、特色产业开发的必经之路。如果不突破这样的机制创新,我们仍将会较长时间面临结构调整调不完全、调不到位甚至调不下去的窘境。
(三)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构建西藏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培训社员,将会有力地改造传统农牧业,培养新型农牧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通过统一购进生产资料、耕作、技术服务、加工、销售等众多的统一行为,在产前节省生产资料和耕作成本,产中节省服务开支,产后提高产品附加值、节约销售成本,全面增加会员收入;通过以直接的市场竞争主体进入大市场,有效减少中间商的盘剥,取得中间利润并实现“二次返利”;可以作为农牧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吸纳农牧区的剩余劳动力,促进农牧民的分工分业,增强农牧区小城镇的经济活力,拓展农牧民的转移就业渠道。
此外,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牧民的代言人、利益的保护者,作为农牧区各种矛盾的“缓冲池”和“消化池”,在维护农牧区稳定,推动农牧区民主进程和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也将发挥积极的社会性作用,而不仅仅是实现经济功能。
二、更加准确地把握好发展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处理好几个关系
尽管目前我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还规模不大、数量不多、实力不强,但全区各地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有了一定的实践,初步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必须从我区实际和实践经验出发,更加准确把握好发展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要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和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如果专业合作组织做不到以民办为前提、专业为基础、合作为核心,那么也就丧失了它的基本出发点,就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践证明,农牧民的意愿才是最强大的内在动力。各地在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意愿,尊重农牧民的首创精神,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创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真正把专业合作组织办成群众自己的组织。各级政府要坚决做到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绝不能急于求成,搞强迫命令,定硬性指标,违背群众意愿,只凭主观愿望强行推进。
(二)坚持多途径、多方式的发展格局。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不同,类型各异。一是农畜产品专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销售产品、维护权益、抵御市场风险。协会或由专业大户组建,或由政府组建。我们有不少村干部就是协会带头人。二是股份合作型,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配。由于管理严、层次高,目前还为数不多。三是中介组织与能人牵动型。包括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牧民经纪人等。这一形式在全区涵盖领域最广,参与人数最多,但也最为松散,是初级的专业合作组织。四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主要分布在各类特色产业项目区,是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一支生力军。发展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只要能够起到引领农牧户进入市场、延伸产业链条、保护农牧民权益作用的各类组织,都应鼓励和支持。特别是在当前专业合作组织的探索起步阶段,我们必须大胆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坚决突破传统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局限,努力争取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多元化扶持、开放性发展和区域化布局。
(三)坚持把健全机制作为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就没有高效优质的组织服务。各地(市)在培植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约束组织及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防止侵占农牧民及组织任何一方利益的现象发生。要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妥善处理专业合作组织与农牧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调节和分配关系,实现农牧民从合作组织的服务中得到利益,合作组织通过服务获得收入的“双赢”格局。要健全民主科学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扬民主,推行民主选举,坚持财务管理公开、收益分配公开,确保合作组织成员和农牧民的经济利益。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确保把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转入又好又快的轨道。
一是正确处理专业合作组织和人民公社的关系。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合作”一词,翻译成藏文称为“酿姆列”。这在基层容易理解成“人民公社”,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推行的“合作社”、“人民公社”不仅有概念上的区别,而且在分配上有着根本的不同。“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政治经济实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不具有政权功能。计划经济体制下,农牧民基本上没有私有财产自主经营权,一切由生产队按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对劳动成果实行按劳分配与平均分配相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拥有自己的产权和经营权,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通过市场调节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劳动成果以按劳分配为主要,此外还包括资本、技术、管理在内的其他要素分配,与人民公社“大锅饭”平均分配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是正确处理“三个长期不变政策”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关系。“三个长期不变政策”是我党在西藏农牧区实行的长期政策,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执行。“三个长期不变政策”的核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牧民具有土地和草场的自主经营权,这一政策的实行复活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分散经营权很难处理好与市场对接的矛盾。现阶段要处理好农牧民群众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小康迈进的问题,必须要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实践证明合作互助比一家一户经营好,合作经营分工协作效率高,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农牧民增收致富。因此,组建合作经济组织不是否定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内容的“三个长期不变政策”,而是为“三个长期不变政策”注入新的活力,是对“三个长期不变政策”的完善和提高,也是深化农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是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分类指导的关系。我区的农村工作同全国内地省份有共性的方面,主要表现在发展方向、发展原则、发展规律。同时也有很大的差距,就是在西藏区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县与县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发展的条件、能力和层次上。我区合作组织首先在产业优势比较突出的地县起步,尽管发展快,势头好,但与内地比较,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专业化程度不高、合作层次比较低、相互关系松散的问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这是现阶段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征,也是当前我区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真实写照。内地经验表明,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上上级部门不能拔苗助长,必须循序渐进,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意愿,尊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独立地位。只有合作社知识和合作制理念得到广泛普及,农民的合作意识和民主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进入稳步、健康、全面发展的轨道,而这一切都是伴随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逐步推进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同一农牧产品生产形成一定的规模,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意愿要高于没有形成规模的区域,因为生产农产品的农户利益比较统一,通过合作能获得明显的规模效益。因此,要力争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比较快的地方,通过加快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改造、完善和提升,在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上实现新的突破。目前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可以考虑主要放在优势产业区,即“一江三河”(雅鲁藏布江中部流域,年楚河、拉萨河、尼羊河等流域)以及昌都、那曲和阿里地区特色产业开发项目区,作为重点发展的区域布局。其余地方合作组织组建重点放在扶持和发展流通领域,主要解决群众卖难的问题。加快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我们既要解放思想又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推进。总之,本着区别对待、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切勿盲目发展、全面开花。
三、发展西藏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建议
(一)要把发展、扶持农牧民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课题,列入议事日程。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建议依据我国《农业合作社法》,认真总结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经验,尽快出台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发展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在政策和制度上重点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牧业发展与市场对接,使其在农牧业生产中实现农牧民增收所绕不开的话题。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过程,是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产业开发项目区的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从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必须坚持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把尊重农牧民和基层组织的创新精神与政府积极稳妥推动结合起来。按照灵活多样的原则,重点发展由农牧民为主兴办的专业技术服务协会和营销协会。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之路,使之成为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牧民快速增收的重要模式。要充分利用各类龙头企业,谁有能力就依托谁。但不管谁牵头,都应尊重农牧民的选择,以农牧民为主体,以共同发展为主要目标。
(二)加大扶持力度。调整农牧业产业化扶持政策的方向,重点转向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特色种植养殖小区建设和标准化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和扶持“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公司+农户”,积极争取国家的扶持资金,努力加大区地县投入力度,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巩固提高和新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外,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经常性预算,增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指导”科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业务指导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为项目的申报主体,按规定和程序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牧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粮食安全工程、农牧科技入户工程、退牧还草工程和农牧民安居工程、沼气能源工程等农牧重点工程申报,经评审合格的优先纳入扶持范围予以安排。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司+农户+基地”,基础是公司与农户的关系,而农牧户往往以专业合作组织的面目出现,与企业处在同等的利益对接的地位。因此,龙头企业的强弱与农牧民合作组织在产业开发的能力大小成正比,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要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支持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改造,并加强服务和指导。精深加工落后、产业链条不长,是我区农牧业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农牧民组织化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为此,要把实行精深加工、着力培育龙头企业作为农牧区经济增长点来抓,不断增强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民增收的能力。
(四)搞好培训,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合作意识,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奠定人力资源基础。针对性地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造就一支素质比较高的管理队伍,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规范化运作提供保证。同时,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合作意识,加大对广大的农牧民特别是农牧民经纪人专业合作方面的培训,鼓励他们创办不同专业领域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带动农牧民致富中努力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五)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村干部是村级经济的主要组织者,并在农牧民中享有一定的威望,当本村区域内从事专业生产的农牧民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村民便产生组织起来共闯市场、共担风险的要求,由于村干部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往往被拥戴为合作组织的带头人。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基层组织建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注意发现、培养基层干部中的能人,使其成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组织者和带头人。我区七个人均收入超过万元的村,特别是昌都县通下村、林芝县加定岗村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要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打造类似于通下村和加定岗村模式,即“公司型的村班子、经理型的村干部、员工型的村民”的富裕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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