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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20年08月04日 来源:西藏商报 作者: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共同制定《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见习补贴标准为西藏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

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见习人员不受户籍地限制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市场就业,近日,西藏出台《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管理,保障见习人员权益。

《办法》对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进行了概念的界定。其中,就业见习是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提供见习岗位的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西藏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共同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党政机关;见习人员是指西藏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16至24周岁西藏未就业青年。

《办法》规定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招募需要遵循困难优先原则和双向选择原则。同时,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促进市场就业的原则。

根据就业工作需求 各市(地)确定见习基地数量

《办法》指出,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申报认定制度及自治区备案制度。西藏各市(地)可根据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积极建立和发展见习基地,合理确定本地见习基地数量。

对于见习基地具备的条件,《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见习基地是在西藏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党政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优质见习岗位,能够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同时,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需要制定规范的就业见习制度、带教制度,有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申报过程中,申报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评估。对于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联合公示并予以授牌。

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 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为落实好就业见习政策,规范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规定,见习基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西藏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申请的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见习补贴的80%,见习基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补贴。

对于见习补贴的监督,《办法》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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