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自2020年6月以来,自治区文化厅通过广泛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在充分考虑地方实际的基础上,及时对照国家重新修订的相关法律和自治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稿。
此次公布的《办法》,共计十五条,分别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场所定义、审批程序、设立条件、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场所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最具亮点的是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禁止范围、距离限定、测算方式进行了量化,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200米范围内,医院、党政机关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办法》明确,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设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场所内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要在营业场所入口、主要通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不得擅自删除、改、拷贝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办法》指出,文化主管部门作为游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部门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为西藏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构建监管保障体系。
各级文化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经营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并及时反馈和公布查处情况,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市场社会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