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刚: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国情、区情出发,从现阶段社会的客观条件出发,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现实特征和科学内涵,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条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实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政法机关的工作重点就是保证法律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法机关作为窗口部门,是群众感知依法治国的一把尺子、评判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群众评判政法工作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做到了“一碗水端平”。政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政法干警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必须视公正如生命,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服从事实、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要下大气力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努力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诉讼权益,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牢牢把握高效司法这条政法工作的效率线。“迟来的公正就不是公正”。公正与高效是现代司法的核心理念,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政法干警执法办案是职责所在的日常工作,但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期待真相、实现权益则是事关个人和家庭的大事,当事人等不起、耗不起、放不下。司法高效的核心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时间、最好的效果解决纠纷。政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不仅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引导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政法机关必须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利用先进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实现高效司法。要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通过严格规范的法律程序保证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坚决杜绝超限审理和久拖不决、久押不决、久执无果等不良现象。要遵循司法规律,健全司法责任制,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文书送达、评估鉴定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健全速裁工作机制,解决影响司法效率、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要提高当事人效率意识,通过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释明不执行法律规定时限诉讼行为的负面结果,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意识,强化当事人的诉讼责任,引导、督促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减少故意拖延,提高司法效率。
牢牢把握廉洁司法这条政法工作的高压线。“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清正廉洁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公正、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司法人员的廉洁无私。厚德载法,德正法严,执法者要想在执法司法活动过程中,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必须具备追求捍卫正义、拒绝腐蚀诱惑的高尚品格。当前,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反映强烈,上述问题严重败坏了党纪国法,严重影响了执法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形象。要把权力严格规范在法律的轨道上,关在制度的笼子中,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特权思想的土壤,保证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不让权力“为尊者讳”,绝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公民”,绝不让法律为“特权人物”开绿灯。要紧密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司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使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上、每一个执法环节上,在政法系统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建立政法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和执法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执法的每个环节、整个流程以及执法行为的优劣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
牢牢把握便民司法这条政法工作的起点线。“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便民司法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诠释和延伸,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使群众更方便、更快捷地参与诉讼,得到实惠。司法为民关键看便不便民、利不利民。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不仅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更是因为“惧讼”。繁琐的诉讼程序、高额的诉讼成本、“诉讼难”和“执行难”的困扰以及个别司法部门形成的“衙门”作风,都是造成普通群众“惧讼”的原因。要创新工作机制,健全“一站式”综合服务,保障公民权利、实现诉讼便利,切实解决群众到司法机关“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有效整合司法资源,降低公民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要创新工作方法,大力开展“审判进社区”活动,依托“流动法庭”,以“送法”进社区、调解进“家门”、开庭到“村头”等形式,转变坐堂审案的被动司法理念,使法官走下审判台,走到农牧民群众的家门口,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诉讼调解,搞好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的对接,努力探索诉讼与非诉衔接的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实现诉访分离,畅通诉讼入口和出口,最大限度把群众诉求纳入法制化轨道解决,改变以访代法、以访压法等错误做法。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快推进建立司法救助基金,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对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依法对其提供司法救助或为其联系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的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加大国家和社会救助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司法机关应大力推进诉讼的便民化,通过集成式的诉讼事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便利服务,避免让当事人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徒增讼累。此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如远程庭审系统方便群众诉讼、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
牢牢把握和谐司法这条政法工作的终点线。“和谐的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司法”。司法既是和谐社会的创建者,也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正、实现和谐。和谐司法不是对非法行为无原则的纵容,也不是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弱化,更不应是对法律是非的颠倒,和谐司法的本质应是诉讼活动的理性和协同,它强调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认识和判断,寻求的是诉讼心态的和善,强硬诉讼立场的软化,尖锐利益冲突的调和,激烈诉讼情绪的缓和,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配合等。在构建和谐司法的过程中,要遵循司法规律,切忌抛开规律,空谈和谐,否则很可能抹杀法律权威,最终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要减少对抗,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调解、释明等方式平复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其理性诉讼,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对抗。要充分体现民意,诉讼中应充分尊重人民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诉讼过程,对案件审理发表意见。要建设亲民和谐的司法文化,实现理念、制度、行为的有机统一,通过法制宣传,利用法制手段,服务发展,服务民生,引领社会和谐。
牢牢把握阳光司法这条政法工作的保障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员”。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人民是司法工作全部价值的最终评判者。只有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能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才有公信力,群众才会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作用才能实现。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监督制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大力推进审判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全程公开;要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陪审案件比例;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增强监督实效。大力推进检务公开,要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推进警务、狱务公开,公安机关要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依法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犯罪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使刑罚的执行具有更高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