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我区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正式出台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08-0002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德吉 | 发布日期 | 2008-05-16 00:00:00 |
2008年4月16日,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我区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08]27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出台。本《通知》较详细的规范和明确了财政贴息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是明确了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财政全额补贴,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根据经办银行每季度提供、并经各高校确认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按季支付一次贴息资金。
二是明确了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10%,分别从财政厅和各高校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在每年10月底前将风险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三是明确了在高校的积极协助下,若经办银行回收贷款率高,贷款学生违约率低,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按一定比例从风险补偿金中提取资金给予学校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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