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3·14”事件中受损民房商铺修复补助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08-00088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8-04-21 00:00:00

时间: 2008-04-21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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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使“3·14”事件后受损民房、商铺尽快修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3·14”事件中的受损民房、商铺修复按照建筑结构、受损程度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拉萨“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受损民房以及产权属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独资企业的受损商铺,按照建筑结构和受损程度分类分档予以定额补助。

    受损程度分为需要重建、需要修复和轻微受损3类,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机构确认。其中:受损民房、商铺建筑结构属于框架或砖混的,原则上不进行重建,按“需要修复”或“轻微受损”类别予以补助。

    民房补助标准:需要重建的土木结构民房,按原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资金800元;需要修复的框架和砖混结构的民房,分为高、中、低3档,按原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补助资金500元、400元、300元,需要修复的土木结构民房,按原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资金500元;轻微受损的民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1000元或2000元。

    商铺补助标准:需要重建的土木结构商铺,按原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资金600元;需要修复的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商铺,分为高、中、低3档,按原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补助资金400元、300元、200元,需要修复的土木结构商铺,按原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资金400元;轻微受损的商铺,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1000元或2000元。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60%,拉萨市财政承担40%。

    分类分档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责成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二、其他地区有类似情况发生的,相关补助政策由各地区自行制定。

    三、对“3·14”事件中被毁损的民房、商铺修复进行补助,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采取的重要措施,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受损群众的关心和支持。各地(市)、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严禁弄虚作假。

    四、本《通知》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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