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我区将大幅提高农牧区村医补贴
索引号 K3984687-7/2009-00065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9-12-15 00:00:00

时间: 2009-12-15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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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农牧区医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近日我区出台了《关于完善村医补贴制度规范村医服务范围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区将实行村医基本报酬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的村医补贴制度。

    补贴制度将按每个行政村核定两名乡村医生标准,给予村医每人每月200元(含原农区35元、牧区45元)基本报酬。在基本报酬之外,对较好完成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障、孕产妇保健、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村医,经考核合格后,将在自治区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农牧民人均4.6元的标准,为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贴资金,并于年底一次性奖励补助。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则将减额补助或不给予补助。

    据悉,享受此补贴制度的村医是指经过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在行政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具有一定医护工作经验的人员。因年龄或其他原因,退出岗位的村医则不再享受基本报酬和奖励补助。

    村医补贴制度的完善,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关心爱护基层卫生人员、高度重视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对进一步稳定村医队伍、提高村医医疗水平和规范村医服务范围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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